某保險公司、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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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40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遼寧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女,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王XX、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4民初99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被上訴人車輛的損失情況,我公司定損24530元,但是楊XX所提供的鑒定報告顯示車輛損失金額為42612元,雙方價格差異極大,申請對被上訴人車輛的損失價格重新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的損失價格進行判決。
楊XX、王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王X未提交答辯意見。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XX、王X、某保險公司賠償楊XX車輛維修費42612元、車損價格鑒定費2151元,以上合計44763元;判令本案訴訟費由王XX、王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0日,楊XX駕駛遼A×××××號車輛與王XX駕駛遼B×××××號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由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王X為事故責任方車輛所有人,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沈陽市交警支隊大東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對楊XX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楊XX損失為42612元,楊XX支付鑒定費2151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該事故經交通主管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王X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楊XX車輛損失款42612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楊XX鑒定費2151元;三、駁回楊XX、王XX、王X、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王XX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自然人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楊XX駕駛機動車與王XX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事故責任方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楊XX的車輛損失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不予認可,但并未能提供反證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作出相應的損失認定,并無不當。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小丹
審判員 郭 凈
審判員 鄒明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玲
書記員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