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李X甲、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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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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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123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馬XX,女,漢族,住河南省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河南榮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甲,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770871XXXX。
負責人:李X乙,職務: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796796XXXX。
負責人:吳XX,職務:總經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河南洪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艷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萬元。2、請求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30日8時10分,李X甲駕駛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雪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富商大道與雪苑路交叉口時,與富商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的豫N×××××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馬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馬XX無此事故責任。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的前提下,如能證明本次事故屬實、無免賠事由且屬于保險責任,對于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我方愿意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前期已向原告墊付有一萬元,在核算原告損失時應予以扣減。我公司非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及程序性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30日8時10分,李X甲駕駛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雪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富商大道與雪苑路交叉口時,與富商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的豫N×××××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李X甲和豫N×××××號豐田牌小型轎車馬XX、張猛、張喜悅、王曉薇、程倩影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勘驗,作出第41140312019000035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馬XX、張猛、張喜悅、王曉薇、程倩影無此事故責任。原告馬XX受傷后在商丘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8天,支付醫療費用16344.05元。2019年12月10日,原告馬XX的傷情經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馬XX構不成傷殘級別,馬XX需90日護理期限,支出鑒定費13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45677元/年。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馬XX與李X甲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被告李X甲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馬XX無此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附加不計免賠保險,原告的損失應先行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乙保險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認為原告出院后沒有門診病歷相互佐證,門診票據無法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性的意見。原告門診票據是原告對本次事故受傷所支付的檢查費用,該票據為正規票據,時間能夠相互銜接,是原告的必需費用,被告該意見不予支持。被告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約需3個月護理期,時間過長,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有人陪護,有護理損失,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沒有法律依據。經查,該護理期限鑒定報告系本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護理費是法律規定賠償項目,應予支持。本案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原告實際傷情及護理期限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認為不承擔鑒定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實際遭受損害的項目及數額為:醫療費16344.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50元/天×28天)、營養費560元(20元/天×28天)、護理費11262.82元(45677元/年÷365天×90天)、交通費560元(20元/天×28天)、鑒定費600元,合計30726.87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22422.82元,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應賠付12422.82元。超交強險部分8304.0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付。綜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馬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在12422.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馬XX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304.0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馬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匯款開戶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長征支行,賬戶: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賬號:41×××01)。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00元,由被告李X甲負擔300元,原告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朝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