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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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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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540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女,滿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X,沈陽市蘇家屯區湖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葉XX、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111民初2191號民事判決,陳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后,作出(2019)遼01民終4068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19)遼0111民初3224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請求依法改判;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賠償被上訴人保險賠償金55145.3元數額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損失如下:1、醫療費:46325.3元;2、住院伙食補助:6100元;3、護理費:7623元;4、傷殘賠償金:54988元;5、誤工費:10313元;6、二次手術費:11000元;7、交通費:1000元;8、鑒定費:1720元;9、精神損失費:10000元;10、電動車損失:1000元;11、輔助器具費:645元;以上合計:150714.3元。其中應當在醫療費項下損失:醫療費:46325.3元、住院伙食補助:6100元、二次手術費:11000元。應當在死亡傷殘項下損失:傷殘賠償金:54988元,輔助器具費:645元,護理費:7623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0313元,鑒定費:172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商業險免賠項目)。應當在財產損失項下:電動車損失:1000元。在本案中我司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上述各項賠償中應當由我司承擔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如下賠償項目及金額:醫療費用項下:46325.3+6100+11000-10000=53425.3元;死亡傷殘項下:54988+645+7623+1000+10313+1720+10000-110000=-23711元;財產損失項下:2000-1000=1000元。綜上,我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為53425.3元。一審多判了我方承擔1720元。這1720元已經在交強險中賠償完畢,被上訴人也收到了這筆錢,我方是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這筆錢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如果我司再進行賠償,被上訴人將產生不當得利。
葉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說我方收到了1720元沒有事實依據,我方沒有收到這筆錢,依據一審判決清楚的判定這1720元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陳XX未提交答辯意見。
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XX、某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醫療費46325.3元、護理費7623元、伙食補助費6100元、誤工費10313元、傷殘賠償金54988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二次手術費11000、鑒定費1720元、交通費1000元、輔助器具費645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共計153714.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9日,陳XX駕駛遼A×××××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蘇家屯區時將騎電動自行車的葉XX撞倒,造成葉XX受傷及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葉XX到沈陽市蘇家屯區中心醫院入院治療61天,其中一級護理5天,二級護理56天。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前十字韌帶損傷、左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左髕韌帶損傷。支付醫療費46325.3元、輔助器具費645元,此次事故造成葉XX的電動車損壞,2018年3月2日,經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評定葉XX左膝關節的損傷程度為九級殘疾,二次手術費11000元,支付鑒定費1720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遼A×××××號小型面包車為陳XX所有,該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限額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陳XX在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向葉XX支付了賠償款95569元,葉XX戶口性質為農村戶口。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陳XX未安全駕駛車輛與葉XX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公安機關認定,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按照各方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肇事車輛遼A×××××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葉XX進行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關于葉XX主張的醫療費,結合葉XX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經一審法院核實,葉XX共支出醫療費46325.3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按本地區出差伙食補助每日100元計算,葉XX住院61天,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護理費,葉XX住院期間一級護理5天,二級護理56天,應為7623元(42157/365*66),一審法院予以認定;關于葉XX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鑒定費172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一審法院將按照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予以判付,即137××××0*20%=54988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取出固定物費用11000元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誤工費10313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葉XX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因葉XX在此次事故中構成九級傷殘,給葉XX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損害,需要得到撫慰,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10000元;關于葉XX主張的電動車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1000元;關于葉XX主張的輔助器具費645元,系實際支出,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項合計150714.3元,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完畢賠償金額為95569元。對于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葉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5145.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8元,由陳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是否判決某保險公司多賠付了1720元。
本案中,葉XX收到了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的95569元,該筆賠償款未包括葉XX因評定傷殘所支出的鑒定費172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限額未用盡,上訴人主張該1720元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理由成立。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葉XX對該筆費用可另行主張權利。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1民初322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葉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5145.3元。”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葉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3425.3元”;
二、駁回當事人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8元,由陳XX負擔;某保險公司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應收50元由葉XX負擔,剩余450元退回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悅
審判員 華 荻
審判員 劉小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玲
書記員王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