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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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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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03民初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蘭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南鄭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性,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蘭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1445.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32天×30元)、營養費1200元(60天×20元)、誤工費21600元(120天×180元)、護理費7800元(60天×130元)、殘疾賠償金43314.7元(33319元×13年×10%)、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700元、車輛維修費1200元,合計91720.56元,超出保險范圍的由被告李XX承擔;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0日15時許,被告李XX駕駛陜FQQ5**號小轎車行至南鄭區大河坎天漢大橋十字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到漢中3201醫院住院治療。事故經南鄭區交警大隊做出責任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XX駕駛的陜FQQ5**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額度100萬元的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李XX的駕駛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3、南鄭區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4、事故車輛陜FQQ5**號小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5、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公司登記信息;6、原告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7、原告在3201醫院的住院醫療費發票一張,金額10885.86元,在丁店村周氏骨傷科診所的醫療費收據三張,金額560元;8、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日;9、南鄭區大河坎鎮皓海建筑工服務部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長期在該公司干活,日工資180元,原告的銀行流水明細表,證明原告工資發放情況;10、護工羅仕明出具的護理費收條,16天的護理費208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額度內予以賠償,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
被告李XX辯稱:認可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被告李XX墊付的費用要求納入損失的范圍一并處理。
被告李XX提交了下列證據:1、支付了原告醫療費的發票10張,金額1711.9元;2、原告女兒蘭云麗出具的收到被告李XX醫院交費收據7張,金額10100元的收條一張;3、護工羅仕明出具的16天的護理費收條一張,金額2300元;4、支付了原告電動車修理費的發票一張,金額1200元;5、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致原告受傷的事實、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額度100萬元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的事實均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和李X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中,對原告在丁店村周氏骨傷科診所的三張醫療費收據提出異議,認為沒有提交處方及診斷證明;對南鄭區大河坎鎮皓海建筑工服務部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長期在該公司干活,日工資180元,原告的銀行流水明細表提出異議,認為該兩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收入固定;被告某保險公司還對護理費收條提出異議,認為護理費收條不是正式票據,不能證實護理費支出情況,對其余證據無異議。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李XX提交的全部證據均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無異議的證據予以采信。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賠償標準本院作如下認定:原告提交的周氏骨傷科診所的醫療費收據三張,金額560元,未提交處方及診斷證明,不能證明所花醫療費與本次交通事故相關,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南鄭區大河坎鎮皓海建筑工服務部證明,未提交勞動合同佐證,銀行流水明細表雖記載了兩筆勞務費收入,但并不能證實該勞務費系其穩定的收入,且系南鄭區大河坎鎮皓海建筑工服務部發放,故不予采信;原告雖年近七十,但仍可從事與其身體狀況相關的勞動獲得報酬,本院酌情對其誤工費按每天40元確定;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原告已滿60歲,不應賠償誤工費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按每天130元支付護工工資,被告李XX按每天140元支付護工工資(被告李XX稱春節期間稍高)符合漢中城區護工行業工資行情,予以采信。庭審中被告李XX主張按照2240元計算其支付的護理費。原告的護理期評定為60日,出院后屬家庭護理,護理依賴降低,對某保險公司提出出院后按每天80元計算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交通費按300元計算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對原告的損失認定為:1、醫療費12597.7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32天×30元);3、營養費1200元(60天×20元);4、誤工費4800元(120天×40元);5護理費6560元(2080元+2240+28天×80元);6、殘疾賠償金39982.8元(原告定殘日2019年6月13日,計算12年,33319元×12年×10%);7、精神撫慰金2000元、8、交通費300元;9、車輛維修費1200元;合計69600.56元,此外原告還支付鑒定費1700元。其中被告李XX已支付的費用為醫療費11811.9元,護理費2240元,電動車修理費1200元,合計15251.9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但被告李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額度100萬元的三責險,對原告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額度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賠償40%,其余部分原告自行承擔。對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本院按事故責任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蘭XX損失64842.8元,在三責險內賠償原告蘭XX1903.1元,合計賠償66745.9元。李XX墊付的15251.9元由蘭XX予以返還;(限判決書生效后2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7元,減半收取408元,由李XX承擔240元,蘭XX承擔168元,鑒定費1700元由李XX承擔680元,蘭XX承擔10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能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劉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