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張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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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8275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徐XX,女,漢族,萊西市人,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萊西鴻發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X甲,男,漢族,萊西市人,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萊西鴻發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X乙,女,漢族,萊西市人,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張X乙之弟),男,住萊西市。
原告:張X丙,女,漢族,萊西市人,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張X丙之弟),男,住萊西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
負責人:武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孫XX,山東瀚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與被告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海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原告徐XX、張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原告張X乙、張X丙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60000元、醫藥費193元、救護車使用費90元,共計60283;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萊西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被保險人張應忠投保了一份社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6萬元,意外門診費用補償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2018年4月28日,張應忠在家中不慎摔倒,當時就不省人事,原告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2018年4月30日,張X甲由村干部許仕杰陪同到某保險公司進行第一次理賠,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拒不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張應忠在我司投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包含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意外傷害醫療門診費用補償,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合理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日前,萊西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被保險人張應忠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社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包含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益人為張應忠。
2018年4月28日3時30分許,張應忠在家中不慎摔倒,經萊西市人民醫院“120”急救和入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徐XX系張應忠之妻,張X甲系張應忠之子,張X乙系張應忠長女,張X丙系張應忠次女。
本院認為,萊西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社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張應忠因意外事故死亡,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因張應忠是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張應忠死亡后,保險金應作為張應忠的遺產,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作為張應忠的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主張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6萬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主張的醫藥費193元、救護車使用費90元,因其提供的醫療費單據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保險金60000元;
二、駁回徐XX、張X甲、張X乙、張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海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