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0114民初134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田X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系遼寧博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于洪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法定代表人:葉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118289.05元(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2900元;護理費4187.68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護理用品350元;病案復印費244.5元;上述費用合計:119971.23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上述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03月28日16時00分,被告王XX駕駛車牌號為遼AXXXXX的小型轎車,在行駛至于洪區洪湖街渤海路路口時,與原告劉少清騎行的兩輪電動車刮撞,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田XX受傷的嚴重后果。后原告田XX送至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9天。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查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為肇事車輛遼AXXXXX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使其在財產上遭受損失,精神上帶來了痛苦,上述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被告徐紹軒辯稱,事故發生經過屬實,但我開車是我父親徐廣述委托我出去辦事時開的車,車輛系我向父親借用,肇事時車輛屬于我的控制之下,我有合法駕照,在開車過程中發生的肇事,對事故的發生我愿意承擔責任。肇事后我方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61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事故發生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訴訟費、復印費為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
被告王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投保被告保險公司,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03月28日16時00分,被告王XX駕駛車牌號為遼AXXXXX的小型轎車,在行駛至于洪區洪湖街渤海路路口時,與原告劉少清騎行的兩輪電動車刮撞,導致原告田XX受傷的后果。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9天。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
另查,事故發生后,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再查,肇事車輛(遼AXXXXX)在被告陽光財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王XX為肇事車輛(遼AXXXXX)的實際所有人,事故發生時該車由被告王XX駕駛。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王XX駕駛肇事車輛致原告受傷,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鑒于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醫療費,應計算至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產生的數額。經庭審質證及本院核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醫療費118289.05元,本院予以認定。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該筆款項應予以扣減。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住院29天,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900元。
關于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在本案中原告住院29天,均為二級護理,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家人進行護理,原告主張按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居民服務行業進行計算應為4187.68元(29天X52707元/365天),故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共計4187.68元。
關于交通費,結合原告受傷部位、住院天數、治療情況以及原告提交的交通費收據,本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關于營養費,因原告住院期間沒有醫囑,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護理用品費350元,結合原告受傷的情況及治療情況,系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復印費244.5元,屬于原告復印病歷的必要花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醫療費108289.0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護理費4187.68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交通費500元;
五、被告某保險公司
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護理用品費350元;
六、被告王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復印費244.5元;
七、駁回原告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5.7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曉虹
人民陪審員 賈金波
人民陪審員 金正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