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0102民初1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反訴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四樓整層。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2層2號、3號、4號。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拆檢費、醫療費、訴訟費損失共計104628.6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至被告履行完畢賠償義務之日(利息損失自原告支付保險金2018年7月23日的次日起算,暫計算至2019年12月1日,利息共計8584.7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3日,劉××駕駛原告承保車輛損失險的豫A×××××號轎車沿商都路由西向東行駛,與被告承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宋××享有保險權益的豫A×××××號轎車相撞,發生事故并造成豫A×××××號轎車損壞。本次事故中,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作為豫A×××××號轎車的被保險人,劉××向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賠償其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拆檢費、醫療費,并承擔訴訟費用。該案經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判決原告賠償劉掌車輛損失費126096元、評估費3782元、拆檢費12610元、醫療費390元,共計142878元、承擔一審訴訟費1579元、二審訴訟費2318元。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將賠償款和一審訴訟費1579元共計144457元轉賬支付至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二審訴訟費原告在上訴時已預交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損失146775元。因原告已履行賠償義務,且二審訴訟費原告也已交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原告對該104628.6元(已劃分事故責任比例)享有追償權。豫A×××××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又因被告未及時賠償原告損失,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至其向原告履行完畢賠償義務之日。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中宋××所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三責險20萬元,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車損2000元、醫療費39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車損按責任比例70%賠付86867【(126096元-2000元)×70%】,共計89257元。事故發生后,原告怠于理賠導致原告所承保車輛訴至法院,由此產生的擴大損失即本案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拆檢費、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我公司不予賠付。
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墊付款74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反訴人利息損失至被反訴人履行完畢賠償義務之日(利息損失自反訴人支付保險金2017年4月18日至被反訴人支付之日止);2.本案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3日,劉××駕駛豫A×××××號車沿商都路由西向東行駛,與宋××駕駛的豫A×××××號車相撞發生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因賠償事宜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豫A×××××號車輛所有人宋××向反訴人提出代位賠償,經反訴人對其車輛查驗并定損,反訴人于2017年4月18日賠償宋××車損20000元。因反訴人已履行賠償義務,被反訴人所承保的豫A×××××號車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反訴人依法享有7400元損失的追償權。
甲保險公司作為反訴被告辯稱,對反訴人主張的墊付事實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車損2000元,車損超出部分按30%責任比例賠償5400元,共計7400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本案中,原告甲保險公司承認被告主張的支付7400元的反訴請求,被告乙保險公司亦承認原告主張的支付車損、醫療費共計89257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告關于支付車損、醫療費共計89257元的本訴請求及被告關于支付墊付款7400元的反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拆檢費及訴訟費是否由被告承擔。本院認為,評估費、拆檢費屬于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告已對被保險人予以賠付,故被告應在三者險范圍內按70%的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即應支付原告拆檢費、評估費共計11474元【(3782元+12610元)×70%】。前述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的車輛損失費、醫療費、拆檢費、評估費共計100731元。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訴訟費用3897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本訴及被告反訴中主張的利息損失系雙方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醫療費、評估費、拆檢費共計100731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0073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2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原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款74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74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4月1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283元,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26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15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曉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孫雨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