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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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2民初8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
原告:尚XX,男,漢族,住青島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山東文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孔XX,男,漢族,住青島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675270XXXX。
負責人:林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陳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女,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身份證號碼:370222196907053443。
委托代理人:隋XX,即墨皋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3月5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醫療費109242.5元;后續治療費4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32天×100元/天);傷殘賠償金121960.8元(50817元/年×20年×12%);輪椅58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90天);誤工費19800元(110元/天×180天);交通費1400元(含轉院救護車租賃費400元);鑒定費2860元;主張293043.3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尚XX訴稱,2018年1月10日13時許,陳延響駕駛實際車主為黃XX所有的魯BXXX1M號車沿S213由南向北行駛至150KM+800M時,與李少波駕駛實際車主為孔XX所有的魯BXXX70號/魯BXXX0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發生相撞,致車輛損壞,尚XX、陳延響受傷。此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延響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少波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尚XX不負事故責任。事后,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遂具狀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孔XX辯稱,認可發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要求依法處理。李少波是我雇傭司機,我是實際車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1500000元及不計免賠。本次事故有另一傷者,應預留交強險份額,在無保險拒賠事由的前提下,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中的自費藥35166.97元及精神撫慰金、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未墊付款項。
被告黃XX辯稱,我是魯BXXX1M號車輛實際車主,認可尚XX是臨時裝卸工、陳延響是司機。墊付款項為18000元現金,120搶救費350元(未在原告訴訟請求)、在即墨市人民醫院充值2260元(未在原告訴訟請求)。要求依法處理。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1月10日13時許,陳延響駕駛實際車主為黃XX所有的魯BXXX1M號車輛載乘員尚XX沿S213由南向北行駛至150KM+800M時,與李少波駕駛實際車主為孔XX所有的魯BXXX70號/魯BXXX0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發生相撞,致車輛損壞,尚XX、陳延響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延響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少波負事故次要責任,尚XX不負事故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原告具狀來院。
事故發生后,原告尚XX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當天又轉院至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住院治療(先后二次),診斷為:1、右上牙槽突骨折;2、雙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3、左膝后交叉韌帶、外側副韌帶、腘肌腱損傷;4、雙踝骨折;5、頜面部軟組織挫裂傷;6、外傷性牙齒缺失;7、外傷性牙折;共計住院治療32天,共支付醫療費112352.41元(搶救費350元、即墨區人民醫院門診2759.91元未在訴訟請求中),其中用藥明細顯示自費藥為35166.97元,被告黃XX墊付醫療費20610元。原告尚XX支出轉院救護車租賃費400元。
我院委托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尚XX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18年10月16日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被鑒定人尚XX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二處;誤工期限為180天;護理期限為90天;后續治療費為口腔及左膝損傷的后續治療費為16000元、牙齒修復費為8000元,每5年更換一次。原告尚XX支出鑒定費2860元、殘疾器具費(輪椅)580元。
另一傷者陳延響支出醫療費10000余元。
原告尚XX自2014年5月隨其子尚濤居住在即墨區。原告尚XX系黃XX雇傭的裝卸工,稱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
原告尚XX未能提交交通費單據,主張交通費1000元,由人民法院酌情認定。
肇事魯BXXX70號/魯BF180號車輛,事故發生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1500000元且不計免賠。
裁
判
理
由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認定陳延響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少波負事故次要責任,尚XX不負事故責任。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對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本案責任的劃分,以陳延響承擔70%、李少波承擔30%的責任為宜。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為宜;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本院認定每天100元;交通費過高,本院酌情支持800元;其他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尚XX的損失經核定為:1、醫療費112352.41元,其中自費藥35166.97元;2、后續治療費4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32天×100元/天);1至3項計155552.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尚XX10000元,剩余自費藥25166.97元(35166.97元-10000元),按事故責任比例,分別由孔XX承擔7550.09元(25166.97元×30%)、黃XX承擔17616.88元(25166.97元×70%),余款120385.44元(155552.41元-35166.97元),按事故責任比例,分別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尚XX36115.63元(120385.44元×30%)、黃XX承擔84269.81元(120385.44元×70%);4、傷殘賠償金121960.8元(50817元/年×20年×12%);5、殘疾器具費(輪椅)580元;6、精神撫慰金2000元;7、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90天);8、誤工費18000元(100元/天×180天);9、交通費1200元(含轉院救護車租賃費400元);10、鑒定費2860元;4至10項計15560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賠償原告尚XX90000元(其他傷者預留20000元),余款65600.8元,按事故責任比例,分別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尚XX19680.24元(65600.8元×30%)、黃XX承擔45920.56元(65600.8元×70%)。被告墊付款項應予抵減。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尚XX155795.87元(10000元+36115.63元+90000元+19680.24元)、黃XX應賠償原告尚XX127197.25元(17616.88元+84269.81元+45920.56元-20610元)、孔XX應賠償原告尚XX7550.09元。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尚XX經濟損失155795.87元。
二、被告黃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尚XX經濟損失127197.25元。
三、被告孔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尚XX經濟損失7550.09元。
四、駁回原告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2848元,由原告尚XX承擔2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514元。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 判 員 王平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