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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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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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民終5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無棣縣。
法定代表人: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無棣富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主要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職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鑫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3民初3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駁回一審民事判決;2.一、二審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張新作為涉案車輛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根據商業險責任免除規定,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盛世鑫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方車輛駕駛人員具有從業資格證。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訟人乙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魯M×××××號牌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請求法院對盛世鑫源公司請求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由法院依法認定,核實涉案車輛的行駛證的年檢情況、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以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如不存在拒賠免賠的情況且有訴訟主體資格,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盛世鑫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路產損失費、施救費等共計4495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盛世鑫源公司為魯M×××××/魯M×××××號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918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7月21日0時起至2019年7月20日24時止。2019年1月30日,張新駕駛車牌號為魯M×××××/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736公里處時,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所駕的車輛與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及護欄受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因本次事故賠付路產損失13950元,支付車輛維修費用22000元,并支出施救費10020元。
一審法院認為,盛世鑫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盛世鑫源公司系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出具維修費發票一張,證實涉案車輛的損失為22000元,未超出保險金額,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盛世鑫源公司訴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車輛損失2000元,訴求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20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盛世鑫源公司因本次事故賠付路產損失1395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原告盛世鑫源公司支出施救費1002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認可4100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系復印件,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駕駛人員具備涉案車輛的合法駕駛資格,其從業資格證的有無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無證據證明其從業資格證存在瑕疵的情況顯著增加了涉案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危險性。故保險合同中關于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是否合法有效不構成保險合同免責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38050元;三、駁回原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4元,減半收取計462元,由原告山東盛世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1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376元。
本院二審中,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交:1.與張新聊天記錄的截圖一份;2.聊天語音一份,擬證實:張新沒有從業資格證書。被上訴人盛世鑫源公司質證稱,不能確定聊天記錄相對方為我方司機張新,即使是張新本人,其亦未承認證件系假證。
被上訴人盛世鑫源公司向本院提交:駕駛人張新從業資格證原件一份,擬證實事故發生時,張新具有合法的從業資格。上訴人質證稱,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符合證據有效要件形式,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審查明張新具有從業資格,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涉事車輛駕駛員張新向一、二審法院已提交其合法的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能夠證實盛世鑫源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甲保險公司雖主張張新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盛世鑫源公司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做為敗訴方,應根據其敗訴的具體情形決定其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紅娟
書記員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