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8某保險公司與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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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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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9民初1617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高新區。
負責人:高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均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江蘇均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江XX。
原告與被告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XX返還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14873.50元;2、判令江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7年09月25日23時05分左右,被告江XX駕駛(事發后對江XX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測得其含量為131mg/100ml,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GBXXX22-2010之規定屬醉酒駕車)蘇B×××××小型轎車沿江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事發地點時,與蘆有平駕駛的懸掛吳江0651329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后,又與林祥清駕駛的閩A×××××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蘆有平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認定為: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蘆有平就其損失訴至吳江區人民法院,該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蘆有平114873.5元。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現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判決書中的金錢給付義務,根據交強險條例相關規定,江XX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某保險公司依法向受害人賠付后有權向被告追償。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江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5日23時05分左右,江XX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蘇州市吳江區江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江城大道路燈桿237處,與蘆有平駕駛的懸掛吳江0513029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后,又與林祥清駕駛的閔AWR026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蘆有平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9日,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吳公交認字〔2017〕第0102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江XX醉酒駕駛機動車疏于觀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認定江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蘆有平、林祥清無責任。
蘇E×××××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江XX,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并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保額為100萬元。
2018年6月26日,蘆有平以江XX、某保險公司、林祥清、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中心支公司為被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蘇0509民初7464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蘆有平各項損失合計114873.50元。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28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后某保險公司依照生效判決書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
以上事實,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江XX的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2018)蘇0509民初7464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蘇05民終319號民事判決書、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本案中,被告江XX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在對案外人蘆有平在交強險內賠償114873.50元后,依法取得對被告江XX的追償權。據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4873.50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及第三人指定的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吳江分行營業部,賬號:62×××63)
被告江X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99元,由被告江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至本院。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十五日內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
審判員 程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