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吳XX、蘇州恒寶源貨運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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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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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8民初801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
被告:蘇州恒寶源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
負責人: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該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1501室。
負責人:錢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該公司員工。
原告與被告吳XX、蘇州恒寶源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寶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吳XX下落不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XX、被告恒寶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XX、恒寶源公司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款202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被告吳XX駕駛蘇E×××××輕型貨車與錢某華駕駛的蘇E×××××小型客車發生碰撞。上述事故責任經交警認定,錢某華無責,被告吳XX承擔全部責任。經查,被告吳XX駕駛的蘇E×××××輕型貨車系被告恒寶源公司所有,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后原告向錢某華賠付了202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訟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原告甲保險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20200元及利息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吳XX、恒寶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吳XX未做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恒寶源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被告吳XX的蘇E×××××輕型貨車掛靠在我公司,對于保險賠償款我方不應承擔,因為我們已經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蘇E×××××輕型貨車在我司投保時為營業貨運車輛,需補充被告吳XX的貨運資格證。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如無貨運資格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免除我公司的商業險賠償責任。訴訟費我司不承擔。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和商業險保單、索賠申請書、保險定損報告、車損照片、維修費發票、拖車費發票等證據,被告恒寶源公司依法提交了掛靠合同、收據、機動車登記信息、身份證及駕駛證、《蘇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從業資格證相關事項的通知》等證據,被告乙保險公司依法提交了保單抄件、保險條款等證據,本院組織了原、被告各方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了審查。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9日6時37分,錢某華駕駛蘇E×××××小型汽車在蘇州市姑蘇區被告吳XX駕駛的蘇E×××××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錢某華無責任,被告吳XX負全部責任。
錢某華系蘇E×××××小型汽車的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該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車損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54018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恒寶源公司系蘇E×××××小型汽車的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該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生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在責任免除條款中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事故發生后,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蘇E×××××小型汽車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19900元。蘇E×××××小型汽車在奇瑞汽車蘇州瀚明特約服務站維修,產生車輛維修費19900元及車輛拖車費300元。后錢某華向原告申請損失理賠,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錢某華支付了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20200元。錢某華向原告出具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承諾將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轉移給原告。
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吳XX(乙方)與被告恒寶源公司(甲方)簽訂了《合同書》一份,約定乙方自愿將全資自購的車牌號為蘇E×××××汽車一輛(長安牌貨車,車架號R5FEXXX194,發動機號15514474,顏色藍)掛靠在甲方名稱下經營,該名稱為有償使用。
本院認為,原告與錢某華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蘇E×××××小型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車輛損失20200元,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錢某華履行了賠付義務,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保險人自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蘇E×××××小型汽車產生車輛損失20200元,應先由蘇E×××××小型汽車一方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剩余18200元,根據蘇E×××××小型汽車一方負事故全責,故應由蘇E×××××小型汽車一方在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蘇E×××××小型汽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上述損失20200元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支付保險理賠款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陳述的應免除其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作出提示并說明義務,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對該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被告恒寶源公司不產生效力,被告乙保險公司據此主張免賠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吳XX、恒寶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車輛損失(含拖車費)202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0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305元,由被告吳XX負擔6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 判 長 王 乾
人民陪審員 張 勇
人民陪審員 劉永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劉年華
書 記 員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