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與李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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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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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402民初36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史XX,女,漢族,住德州市德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隨XX,山東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甲,男,漢族,住德州市德城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22層3、4、5-1號房間、B1層1-105號房間。
負責人:潘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職員。
原告史XX訴被告李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XX委托代理人隨XX、被告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10000元;2、該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5日7時30分許,被告李X甲駕駛魯N×××××號小型轎車沿德州市德城區(qū)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黃河涯法院南側時,與原告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后認為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清,事故形成原因無法確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經(jīng)德州市立醫(yī)院治療,現(xiàn)已治療終結。經(jīng)查明,被告李X甲所駕駛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要求數(shù)額過高,我司不予認可。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在核實車輛及駕駛員相關證件合法有效后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屬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我公司不予賠付。
被告李X甲辯稱:對該事故我清楚責任劃分情況,沒有責任認定書,我不清楚我需要賠付多少錢,承擔什么責任。且原告按照什么要求賠付我不清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07時30分,原告史XX駕駛電動三輪車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德州市德城區(qū)101省道黃河涯法院南側時,其車與前方被告李X甲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致使史XX受傷。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現(xiàn)場勘驗,該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原告受傷后進入德州市立醫(yī)院門診進行檢查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116.5元。
另查明:被告李X甲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開庭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明書予以采信。該證明書認定事故事實及形成原因無法查清,原、被告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的責任比例以5:5為宜。被告李X甲作為侵權人應當對原告所受損失在交強險范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李X甲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代替被告李X甲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提交了德州市立醫(y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發(fā)票、購藥發(fā)票,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2116.5元,本院對此予以認可,該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進行賠償。原告系農村戶籍,以種地為收入來源,其誤工費應按照山東省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原告誤工期為14天,原告誤工費為16297元÷365天×14天=625元;原告的護理費按照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護理期限為14天,護理人數(shù)為一人,護理費數(shù)額為39549元÷365天×14天×1人=1517元;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20元,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00元;原告主張車損及救援費1000元,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2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史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4358.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付清。
二、被告李X甲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李X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玉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賀敏
書記員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