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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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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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5712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1層105、1層106、2層207、2層208。
負責人: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原告與被告楊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楊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楊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8434.3元(含本金57221.19元、利息1162.19元、罰息50.92元);2.判令楊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未付保費4438.91元;3.判令楊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全部尚欠款項62873.21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償付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5月8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該項訴請金額暫為2766.42元);4.判令楊XX賠償某保險公司律師費損失1700元;5.訴訟費由楊XX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4日,楊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陽支行為被保險人,簽署保單號為PBXXX01831171922000016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下稱“保險合同”),約定: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2.每月保費率為1.5%,繳費之日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200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己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
2018年1月4日,楊XX向被保險人借款80000元,并簽署了編號為35061816000005的借款合同。被保險人已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楊XX發放了貸款。但自2019年1月4日之后,楊XX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亦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繳納保費義務。2019年3月25日,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58434.30元。此后某保險公司多次向楊XX進行催收,楊XX始終未償還理賠款、未付保費和違約金。
楊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4日,楊XX(借款人)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陽支行(貸款人,以下簡稱“光大朝陽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8萬元,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本合同項下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對日償還貸款指將貸款發放日作為每期還款日,如還款當月無對應日則為當月末最后一天。
2018年1月4日,楊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光大朝陽支行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向楊XX簽發《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載明:保險金額為95120元,每月保費率為1.5%,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200元,繳費日期為約定扣款之日,投保人委托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貸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期/30。
2018年1月4日,光大朝陽支行按照合同約定向楊XX發放了貸款8萬元。此后,楊XX償還了11期貸款本息,自2019年1月4日起的到期貸款本息未再償還。楊XX支付了11期保費,此后僅支付了第12期保費1.09元,便未再支付保費。
2019年3月25日,某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光大朝陽支行賠付了楊XX所欠貸款本金57221.19元、利息及罰息1213.11元,合計58434.3元。截止到2019年3月25日,楊XX尚欠某保險公司保險費4438.91元。
2019年3月25日,光大朝陽支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代償款58434.3元,同意將其對借款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2019年3月29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乙方)簽訂《法務催收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因保證保險逾期欠款(代位追償款及保費等)司法催收的需要,委托乙方代為處理甲方信用保證保險逾期賬戶應收賬款相關事務,故而簽訂上述合同。案件成功立案并經法院判決的,甲方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按每件500元向乙方支付訴訟服務費。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的陳述,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貸款借據、消費信貸對賬單、代償債務及權益轉讓確認書、保費扣費記錄、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楊XX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除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外,其余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楊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相關權利。某保險公司雖在楊XX拖欠還款的第80天進行理賠,而非依保險合同約定在楊XX拖欠還款超過80天進行理賠,但楊XX未到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逾期第80天的當日欲還款而因某保險公司代償的原因未還款成功,且某保險公司代償借款并沒有損害楊XX的合法權益,故楊XX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的全部款項及相應的保險費。現楊XX并未支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對于違約金,雙方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過高,本院將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調整為年利率6%。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計算基數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律師費,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本案訴訟已經產生律師費的具體金額,因此,對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58434.3元;
二、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費4438.91元;
三、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62873.21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9年3月25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償付之日止);
四、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0元(已交納),由楊XX負擔138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開庭傳票的費用260元以及公告送達本案民事判決書的費用(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均由楊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 茹
人民陪審員 張紅梅
人民陪審員 李 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宏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