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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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2民初8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
原告:王X,男,漢族,住青島市。
委托代理人:蘭XX,山東根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青島市。
被告:王X乙,男,漢族,住青島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統一社會證:91370200763647240X。
負責人:劉X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公司員工。
案由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3月5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醫療費13993.76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100元/天=1800元,誤工費166元/天×120天=19920元,護理費100元/天×60天=6000元,殘疾賠償金58017元/年×10%×20年=10163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58元(兒子32890元/年×10%×9年÷2、父親32890元/年×10%×17年÷2、母親32890元/年×10%×18年÷2),精神賠償金2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640元,主張232345.76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王X訴稱,2018年7月30日7時許,被告王X甲駕駛魯BXXX9N小型客車沿益泉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原告駕駛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住院。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后,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原告遂具狀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王X甲辯稱,認可發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依法處理。未墊付款項。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根據事故事實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殘疾賠償金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第三者商業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不予承擔。未墊付款項。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7月30日7時許,王X甲駕駛魯BXXX9N號小型客車沿青島市即墨區南泉鎮益泉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王X駕駛兩輪摩托車載乘員于萬超相撞,致兩車損及王X、于萬超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于萬超無事故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原告具狀來院。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鎖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等,住院治療18天,共支付醫療費13993.76元。
我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王X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護理人數、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19年6月4日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被鑒定人王X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自受傷之日起為90-120天;護理期限自受傷之日起為30-60天;護理人數以1人為宜;后續治療費約需8000-10000元。原告王X支出鑒定費3640元。
原告王X系青島明聰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職工,稱日平均工資為166元,僅提交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及參保證明但未能提交銀行流水等證據予以佐證。
原告王X有其父親王建忠,母親王美花,原告王X主張的其父母被撫養人生活費未能提交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證據予以證明。王X夫婦生育一男孩王宇航,
原告王X未能提交交通費單據,主張交通費1000元,由人民法院酌情認定。
肇事魯BXXX9N號車輛,事故發生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
裁
判
理
由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不負事故責任,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對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過高,本院支持9000元;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時間過長,本院分別予以支持105天、45天;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本院酌情支持每天120元;其父母被撫養人生活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認定1000元;交通費過高,本院酌情認定300元;其他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X的損失經核定為:1、醫療費13993.76元;2、后續治療費9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100元/天=1800元;1至3項計24793.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余款14793.76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4793.76元(14793.76元×100%);4、誤工費120元/天×105天=12600元;5、護理費100元/天×45天=4500元;6、殘疾賠償金58017元/年×10%×20年=101634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14800.5元(兒子32890元/年×10%×9年÷2);8、精神賠償金1000元;9、交通費300元;10、鑒定費3640元;4至10項計13847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余款28474.5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8474.5元(28474.5元×100%)。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王X163268.26元(10000元+14793.76元+110000元+28474.5元)。由于被告王X甲承擔的賠償責任均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對王X甲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經濟損失163268.26元。
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2393元,由原告王X承擔71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682元(。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 判 員 王平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