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與劉X某保險公司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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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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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03民初1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汪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南鄭區大河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謝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陜西新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汪XX與被告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4744.7元、誤工費18000元(150天X120元)、護理費13500元(90天X150元)、營養費1200元(60天X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30元(61天X30元)、鑒定費72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71994.7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5日,被告劉X駕駛陜F166**號小轎車由漢中向南鄭區大河坎漢城商業街方向行駛,超越前方黎清香駕駛的陜FWA1**號二輪摩托車,在右轉彎時與黎清香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至黎清香和摩托車后乘坐的原告受傷,被送到漢中3201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膝關節急性損傷,左髖關節半脫位,閉合性顱腦外傷,左額部及頂部頭皮血腫,胸7、8椎體棘突骨折等,住院治療61天。事故經南鄭區交警大隊做出責任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額度50萬元的三責險,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被告的戶籍證明;2、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公司登記信息;3、陜F166**事故車輛行駛證復印件;4、陜F166**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5、南鄭區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黎清香、汪XX無事故責任;6、3201醫院的診斷證明5張;7、原告在3201醫院住院的病歷四冊;8、3201醫院費用分類明細單;9、醫療費發票21張,金額33557.2元;10、手機支付醫療費截圖四張,金額1187.42元;11、陜西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評定的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鑒定費發票一張,金額720元;12、護工王永琴出具的護理費收條一張,金額6900元,護工王永琴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被告劉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該自己承擔的自己愿意承擔,自己墊付了護理費2300元,墊付醫療費1000元,墊付的費用要求原告返還。
被告劉X提交了下列證據:1、支付了護工王漢芹護理費的收條一張,金額2400元,載明:護理汪XX15天,每天150元,加黎清香一天護理費100元,合計2400元;2、護工王漢芹的身份證復印件及陪護員證書復印件。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無異議,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部分有異議,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先行賠付了10000元,應予扣減。
審理中被告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劉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無異議,被告劉X對原告提交的全部證據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四張手機支付憑證提出異議,對護理費領條提出了異議,認為每天護理費150元標準過高,護工身份無法核實。對其余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認定,無異議的證據予以采信。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賠償標準作如下認定:原告提交的四張手機支付截圖,金額1187.42元,不足以證實所支付的費用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性,庭審中本院要求原告限期開具醫療費發票,原告補充開具了二張醫療費發票,金額426元,已由被告質證,被告無異議,對原告醫療費總額認定為33982.25元。原告和被告劉X提交的護理費收條,附有護工身份證復印件,按每天150元支付護理費,該價格符合漢中市城區護理費行情,予以采信,對被告劉X支出的護理費按2250元認定(15天X150元),超出的50元不予認定。原告主張按每天120元支付誤工費,未提交支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但原告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關的勞動獲得報酬,對其誤工費酌情按每天80元確定;原告出院后為家庭護理,護理依賴減輕,出院后的護理費按每天80元確定;原告未構成傷殘,對其請求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對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按事故責任確定承擔。
綜上,本院對原告的損失認定為:1、醫療費33982.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830元(61天X30元);3、營養費1200元(60天X20元);4、誤工費12000元(150天X80元);5、護理費11470元(2250元+6900元+29天X80元),合計60482.25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鑒定費720元。被告劉X已支付的費用為醫療費1000元,護理費2250元,合計32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還致摩托車駕駛人黎清香輕微傷,黎清香未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按法律規定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但被告劉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額度50萬元的三責險,對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責險內進行賠償。對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本院按事故責任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額度內賠償原告汪XX損失60482.25元,扣除已先行支付的10000元外,再支付50482.25元;被告劉X墊付的3250元由汪XX予以返還。(限判決書生效后2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汪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元,減半收取307元,由劉X承擔260元,汪XX承擔47元,鑒定費720元由劉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能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劉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