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鄭XX、呂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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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3民終20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03667974XXXX。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同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男,生于1969年6月12日,寶雞市金臺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陜西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呂XX,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寶雞市渭濱區人。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XX、呂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2019)陜0302民初23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傷者二次鑒定引用“肢體重要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評定十級,經查閱出院記錄,傷者存在自身疾病(關節腔積脂血癥),下肢靜脈曲張與疾病應存在誘發因素,首次鑒定未提及,二次引用血管循環障礙評定為十級,偷換概念,堅持不認可二次鑒定。請求:二審對案件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鄭XX答辯服從一審判決。
呂XX答辯服從一審判決。
鄭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呂XX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4102.3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責任保險限額內對以上賠款承擔連帶先賠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11月4日7時55分許,被告呂XX駕駛陜CXXXXX號微型轎車沿寶雞市渭濱區福譚路福譚大橋由北向南行駛至大橋中段,向東左轉彎掉頭時,與同向左側原告鄭XX駕駛的陜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原告鄭XX受傷和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原告被送往寶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2天,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等。本次事故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渭濱大隊認定,被告呂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鄭XX付事故次要責任。陜CXXXXX號微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并附加購買不計免賠。原告傷情經陜西寶雞科達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1、構成十級傷殘,2、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傷情申請重新鑒定,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被告呂XX墊付醫療費6330.58元,支付原告現金4000元,支付了8天的護理費及購買拐杖9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鄭XX交通事故損失90471.91元,向被告呂XX支付墊付的醫療費等11220.58元。二、駁回原告鄭X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80元,減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呂XX承擔800元,原告鄭XX承擔390元。
二審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基本一致,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的問題是對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效力問題。被上訴人鄭XX的傷情經陜西科達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后,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對被上訴人鄭XX的傷情由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重新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對該鑒定的結果明確表示是認可的,且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及的“肢體重要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的表述系首次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并非二次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同時二次鑒定在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資質、鑒定程序、鑒定依據等方面亦未發現存在重大瑕疵,故上訴人認為不認可二次司法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經合議庭評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65.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義勛
審判員 彭 澍
審判員 李婧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朋科
書記員 李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