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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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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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02民初62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趙XX,女,漢族,住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濟南路東段32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698089XXXX。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訴被告財產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85000元、拆檢費4500元、施救費5700元及評估費925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2044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車輛損失數額變更為145044元,同時請求被告支付施救費5700元,放棄其他損失。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為自有的掛靠在日照森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單號為805112018371192001757,保險金額為397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25日12時0分起至2019年10月25日24時止。2019年7月2日12時40分許,王世森駕駛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沿國道204行駛至國道204351公里100米(馬家嶺中橋路段)時,與鄭成存駕駛的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東港大隊認定,王世森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成存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未對原告進行賠償,原告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訴投保屬實,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屬實,需原告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營業證等證明,在前述證件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被告公司愿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車輛掛靠協議、權益證明、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系魯LXXXXX號車輛實際所有人,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二、保險單,證明保險合同的事實。
證據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王世森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負全部責任。
證據四、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上崗證,證明事故車輛與保險車輛一致,駕駛員具有駕駛資格。
證據五、價格評估意見書,證明原告的魯LXXXXX號牌車輛因本次事故發生車輛損失185000元。
證據六、評估費收據,證明原告因該評估支出評估費9200元。
證據七、事故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支出事故車輛施救費5700元。
拆檢費發票本次開庭未能提供,請求庭后提交。
證據八、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賠款支付通知。
被告經質證稱,對證據一真實性不認可,車輛掛靠協議和權益證明均系原告和第三方簽訂,真實性被告無法核實,原告應進一步舉證其證明目的;對證據二、證據三無異議;證據四因是復印件,原告應提供原件予以核實;對證據五不認可,該價格評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程序違反相關規定,車輛損失過高,申請重新鑒定;證據六評估費不在被告公司承擔范圍內,是原告單方委托,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證據七施救費是間接損失,不在被告承擔范圍之內,且原告應進一步舉證證實該費用支出的合理性,施救的起因及時間。拆檢費應包含在評估費用當中,不應再另行收取,且原告應進一步舉證進行拆檢的相關證據。對于證據八,請法庭依法審核。
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現場勘驗照片,證實涉案車輛存在超載行為。
證據二、原告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證明超載免賠我公司已向原告盡到告知、明確說明義務,因投保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經質證稱,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沒有經辦人簽字,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沒有記載車輛超載,僅憑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證實涉案車輛超載,對于被告的主張不予認可。
經本院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真實性予以確認,能夠證實涉案車輛系原告實際所有并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證據四駕駛證、行使證雖是復印件,但其與事故認定書確認的駕駛員證照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道路運輸許可證、上崗證,被告只是認為需核實原件,并未針對該證件主張免賠,故無論真實與否,均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對證據五、六、七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但是證據五的鑒定程序存在瑕疵,被告并未參與,故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應予準許。對證據八真實予以確認,能夠證實原告享有保險利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二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但是并不能證實車輛超載。
訴訟過程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方瑞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所作出魯方瑞評字[2019]第SF147號價格評估結論書,經因原被告質證,對真實性及認定的數額145044元均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25日,案外人日照森泰物流有限公司為原告趙XX實際所有的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單號為805112018371192001757,保險金額為397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25日12時0分起至2019年10月25日24時止。
2019年7月2日12時40分許,王世森駕駛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沿國道204行駛至國道204351公里100米(馬家嶺中橋路段)時,與鄭成存駕駛的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世森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成存無責任。魯LXXXXX號車因施救支出施救費5700元。
2019年7月30日,經原告單方委托,山東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LXXXXX號車輛損失為185000元,支出評估費925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提出重新鑒定書面申請,經本院委托,山東方瑞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作出魯方瑞評字[2019]第SF147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損失為145044元。經因原、被告質證,對價格評估結論書及認定的數額均無異議。
2019年7月10日,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致被告的關于賠款支付通知,通知載明:趙XX在我行貸款購買重型自卸貨車魯LXXXXX號,保險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該車于2019年7月2日發生保險事故,該貸戶無逾期等不良行為的發生,我行同意將該車賠償款直接支付給趙XX。
本院認為,日照森泰物流有限公司為魯LXXXXX號牌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雙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致損事實清楚,雖然被保險車輛系由日照森泰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且登記于該公司名下,但該公司出具權益證明證實車輛實際為原告所有,并有掛靠協議佐證,同時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亦證實系由原告貸款購買案涉車輛,并出具賠款通知,同意將該車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趙XX,故原告享有案涉車輛的保險權益,其申請理賠的基本條件成就。雙方爭議的主要是案涉車輛是否存在超載拒賠情形、車輛損失數額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被告雖然主張案涉車輛存在超載情形并提供了照片三張,但從照片上看,僅能證實事故發生時車輛載貨,但并不能體現車輛是否超載,故對被告關于超載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車損數額,因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在程序上有瑕疵,故對該報告認定的車損數額,本院不予采信。雙方對重新鑒定的車損145044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因重新鑒定支出的鑒定費以及原告支出的施救費5700元,均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自愿放棄支出的評估費及拆檢費,是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趙XX車輛損失14504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趙XX施救費5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1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金峰
人民陪審員 張守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莊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