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蔣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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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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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2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2層及附樓2層#。
主要負責人:蔣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甲,男,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住安陸市,系楊XX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住安陸市,系蔣X甲之妻。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鄧X,男,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住安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男,漢族,系鄧X之父。
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住隨州市曾都區。
原審第三人:胡XX,女,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住安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安陸市府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X甲、楊XX,原審被告鄧X、王XX,原審第三人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5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財保襄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被上訴人蔣X甲、楊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原審被告鄧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保襄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楊XX的誤工期明顯過長,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明顯不合理;本案中兩名傷者為不同獨立個體,應分別訴訟,不能直接按一個案件審理;另蔣X甲本身為殘疾人,其本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清楚,原審按農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蔣X甲、楊XX辯稱,本案中法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護理費、營養期、誤工期的結論正確;案件是否合并審理應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鄧X述稱,我方車輛投的全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胡XX述稱,本案中我方同為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亦無責任,本案與我方無關;請求依法駁回上訴。
蔣X甲、楊XX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蔣X甲各項損失23094.56元;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楊XX各項損失51316.9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日7時許,鄧X駕駛鄂S×××××重型半掛牽引車、鄂S×××××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陸市煙店鎮萬橋加油站門前路段時,與蔣X甲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楊XX、胡XX)相撞,造成蔣X甲、楊XX及胡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10日安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鄧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蔣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XX、第三人胡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蔣X甲被送往安陸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用醫療費6524.56元。楊XX被送往安陸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1天,用醫療費20076.94元。安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別于2017年11月、2018年5月委托安陸涢正法醫司法鑒定所對蔣X甲、楊XX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蔣X甲不構成傷殘等級,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損失為60天,護理30天,營養20天,后期治療費1500元;楊XX不構成傷殘等級,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損失為180天,護理60天,營養60天,后期治療費1000元。蔣X甲支付鑒定費700元,楊XX支付鑒定費1000元。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蔣X甲的太陽牌摩托車在價格鑒定評估基準日的損失為3020元,鑒定費200元。因賠償事宜各方協商未果,形成訴訟。
同時認定,鄧X為蔣X甲、楊XX墊付費用5000元。另認定,鄂S×××××重型半掛牽引車、鄂S×××××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車主為王XX,實際車主為鄧X,鄧X具有合法營運的相關證件,該車在平安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及1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率。一審庭審中,蔣X甲愿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楊XX的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部分,楊XX無異議并對該部分予以放棄。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雙方承認蔣X甲、楊XX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對雙方有爭議的部分,作出如下認定:1.楊XX2018年1月22日在安陸市第二人民醫院因腦積水、創傷性腦傷住院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結果是否有關聯根據楊XX提交的病歷可以認定具有關聯性,對楊XX2018年1月22日住院7天的治療事實予以認定;2.蔣X甲、楊XX的交通費依住院情況酌情認定為220元、820元;3.蔣X甲、楊XX的營養費根據醫囑和鑒定意見酌情認定。
結合本案庭審及查明的事實,依蔣X甲、楊XX申請項目和有效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依法核定如下:一、蔣X甲的項目及明細:1.醫療費6524.56;2.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11天×50元/天);3.誤工費5613.69元(34150元/年÷365天/年×60天),蔣X甲請求為5610元予以認定;4.護理費2894.30元(35214元/年÷365天/年×30天),蔣X甲請求為2880元予以認定;5.營養費600元(30元/天×20天);6.后期治療費1500元;7.交通費酌定220元;8.車輛損失費3020元;9.鑒定費700元、評估費200元,合計21804.56元。二、楊XX的項目及明細:1.醫療費20076.94元;2.誤工費16841.09元(34150元/年÷365天/年×180天),楊XX請求為16830元予以認定;3.護理費5788.60元(35214元/年÷365天/年×60天),楊XX請求為5760元予以認定;4.后期治療費1000元;5.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6.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50元/天×41天);7.鑒定費1000元;8.交通費酌定820元,合計49336.94元。
因本案肇事車輛在平安財保襄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同時約定了不計免賠率,根據本次交通事故中三名傷者情況和事故責任,由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各被侵權人損失分項分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與蔣X甲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分擔。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蔣X甲11534.62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24.62元,傷殘賠償限額為8710元,財產賠償限額內為2000元),蔣X甲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為9369.94元,其中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6558.96元[(21804.56元-鑒定評估費900元-11534.62元)×70%],蔣X甲自行承擔2810.98元[(21804.56元-鑒定評估費900元-11534.62元)×30%];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楊XX25650.48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2240.48元,傷殘費用賠償限額為23410元),楊XX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為22686.46元,其中平安財保襄陽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5880.52元[(49336.94元-鑒定費1000元-25650.48元)×70%)],蔣X甲賠償6805.94元[(49336.94元-鑒定費1000元-25650.48元)×30%)]。蔣X甲的鑒定評估費900元,鄧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630元,蔣X甲自行承擔270元。楊XX的鑒定費1000元,鄧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700元,蔣X甲承擔300元。
綜上所述,平安財保襄陽公司賠償蔣X甲各項損失18093.58元,鄧X賠償蔣X甲鑒定費630元;平安財保襄陽公司賠償楊XX各項損失41531元,鄧X賠償楊XX鑒定費700元,因蔣X甲、楊XX系夫妻關系,蔣X甲、楊XX的其他損失均由蔣X甲承擔,楊XX對該部分予以放棄,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蔣X甲各項損失18098.98元,賠償楊XX各項損失41531元;二、鄧X賠償蔣X甲鑒定費630元,賠償楊XX鑒定費700元,合計1330元,蔣X甲、楊XX在獲得某保險公司賠償后當日返還鄧X墊付款3670元;三、駁回蔣X甲、楊XX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12元,減半收取356元,由蔣X甲負擔107元,鄧X負擔249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責任明晰。上訴人稱楊XX傷情鑒定中確定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要求重新計算相關費用。但其未針對其請求提供相應證據推翻原鑒定意見,且在一審時未對該司法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并繳納相關費用,故上訴人平安財保襄陽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平安財保襄陽公司稱蔣中取的誤工費計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對此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而原審判決依據鑒定意見計算其誤工費恰當。原審法院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對于同一起事故中受害的夫妻雙方的訴求一并審理并無不當。故上訴人平安財保襄陽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平安財保襄陽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羅錦駿
審判員 孟曉春
審判員 蔣家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