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甲與姚X乙、某保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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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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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民初2568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澠池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姚X甲,男,漢族,住澠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宇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姚X乙,男,漢族,住澠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住山西省澤州縣。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姚X甲與被告姚X乙、被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姚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二次手術費、康復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5萬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我駕駛被告姚X乙的豫M×××××自卸車停放在澠池縣東方希望停車場,我到車上蓋篷時從車上摔下。腰背部疼痛,被120急送澠池縣人民法院救治。澠池縣公安局仰韶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查看了出事現場。我入院,胸腰椎拍片示:1、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橈骨小頭骨折,2019年4月29日在氣管插管靜吸復合全身麻醉下行“胸12椎體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胸11(單向)、胸12(萬向)、腰1(單向)椎弓根6枚螺釘內固定。5月15日出院,住院20天,住院費用34333.63元、門診費用100元,出院醫囑:1、休息3月,加強營養;2、口服藥物繼續治療;3、1月后拍片復查;4、不適時,門診就診。2019年8月16日三門峽仰韶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三仰韶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5號)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姚X甲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1/3,并經手術治療,根據兩院三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62條之規定可評定為十級傷殘。豫M×××××重型自卸貨車在2018年11月30日,在河南省三門峽市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過戶到被告姚X乙名下。2018年11月27日姚X乙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0元)和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原告為被告開車,在車上蓋篷時從車上摔下致傷,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判令所請,為民做主。
被告姚X乙辯稱: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雇主,是以被保險人的雇主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投保了雇主責任險,雇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的責任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就可轉嫁給保險人負責。其次,我還墊付了醫療費34433.63元,期間生活費給了3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的損傷并不是由于機動車原因導致的,原告的損傷與機動車不存在因果關系。2、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障乘坐于被保險機動車座位上的人員,車廂內或者車頂上的人均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根據保險條款第42條規定,違法違章搭乘人員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范圍。3、本車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上的司機,而原告是車頂上摔下而導致的,所以不屬于保險責任。
依據原、被告的陳述意見及庭審中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4月26日,原告姚X甲駕駛被告姚X乙所有的豫M×××××自卸貨車在澠池縣東方希望停車場蓋篷時,從車上摔下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澠池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橈骨小頭骨折。2019年5月15日出院,住院19天,住院期間1人護理,花費34333.63元,該費用由被告姚X乙支付。2019年6月27日,原告到澠池黃花醫院復查花費放射費100元。原告的傷情經三門峽仰韶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認定原告姚X甲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鑒定費1000元由原告姚X甲支付。期間被告姚X乙墊付了生活費3000元。
另查,原告姚X甲與被告姚X乙為勞務關系,原告駕駛的豫M×××××自卸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0元),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2012年6月5日,原告姚X甲與其妻子陳霞生育一男孩姚子涵。
原告姚X甲的損失情況如下:1、醫療費:34433.63元;2、誤工費:18689.07元;3、護理費:2057.3元;4、住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330元;5、交通費:400元;6、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9445.18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9、鑒定費:1000元。以上共計:136103.56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姚X乙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被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貨車的使用價值圍繞著貨物運輸這個核心得以體現,而貨物運輸必不可少的就是裝貨、運輸、卸貨,因此運輸過程中每個過程都屬于使用機動車的過程。本案中,原告姚X甲在停車蓋篷時摔傷,屬于正常使用投保車輛的過程。而“意外事故”不僅僅包括交通事故,還應該包括非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其他意外事故。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范圍內對原告姚X甲進行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損傷與機動車不存在因果關系,車頂、車廂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范圍,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X甲在為被告姚X乙提供勞務期間受傷,被告姚X乙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應當對原告姚X甲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姚X甲作為一名司機,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從車輛上摔下受傷,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賠付后,剩余36103.56元,由被告姚X乙賠償70%即25272.5元,其已經墊付37333.63元,超出部分原告姚X甲應當予以返還。關于原告訴求二次手術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姚X甲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姚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姚X甲負擔450元,被告姚X乙負擔1150元。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蘇海濤
二○二○年元月七日
書記員 李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