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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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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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民初57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2020-01-11
原告:邵XX,女,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X,女,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系邵XX女兒。
被告:趙XX,女,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117室、201-207室、301-308室。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公司員工。
原告邵XX訴被告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到庭。被告趙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8年5月21日,趙XX(女,39歲)駕駛車牌號為浙GXXXXX小型轎車,在12時04分許,沿道路行駛至金華市金東區仙橋菜市場無名路口時,與邵XX(女,55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邵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趙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邵XX受傷后多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尺骨莖突及豌豆骨骨折等損傷。
四、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浙GXXXXX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趙XX。
五、涉案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浙GXXXXX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六、司法鑒定結論:
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金華(正路)所〔2019〕臨鑒字第12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邵XX右橈骨遠端、尺骨莖突及豌豆骨骨折,右腕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2.本次外傷所需的誤工時間評定為180日,護理時間評定為60日,營養時間評定為60日。
七、原告主張及證據: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趙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56118.98元(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施救費、電瓶車修理費等計161668.73元,由被告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120920元,超出強制險部分由被告承擔80%賠償責任即32598.98元,另由被告承擔鑒定費260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金要求在強制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為此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信息各一份;2、事故認定書一份;3、金華市中心醫院門診病歷一份、出院記錄二份、掛號費發票二十一張、醫療費發票三十六張、費用清單兩份;4、鑒定報告及發票各一份;5、施救費發票及維修費發票各一張。
八、被告答辯意見及證據:
被告趙XX未到庭、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浙GXXXXX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醫藥費扣除非醫保用藥;營養費60元每天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請偏高,2000元為宜;交通費按住院時間予以計算;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超過交強險部分不超過80%的責任比例;事故發生后墊付10000元,請求在交強險內扣除。
九、原告各項損失:
1.醫療費:29971.23元(醫療費30712.53-伙食費741.3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30元/天X19天);
3.營養費:3600元(60元/天X60天);
4.誤工費:22606.2元(125.59元/天X180天);
5.護理費:9000元(150元/天X60天);
6.交通費:380元(20元/天X19天);
7.殘疾賠償金:91680元;
8.精神撫慰金:4000元;
9.財產損失費:800元;
10.施救費:120元
11.鑒定費:26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165327.43元。
十、被告墊付款情況: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趙XX墊付5000元。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對該事故做出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考慮至原告方系非機動車方等因素,對于原告的損失,由被告趙XX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為宜;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原告的傷殘程度、誤工、護理、營養時間已經司法鑒定,相關鑒定意見可以作為確定原告相關損失的賠償依據。營養費按60元/天為宜,根據原告的實際傷情及治療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4000元比較合理;非醫保費用定為999元【(29971.23-10000)x5%】由被告趙XX按責任比例承擔。被告趙XX墊付款5000元,扣除應承擔的非醫保799元、訴訟費590元、余款361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賠償款中扣除,退還被告趙XX。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給原告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12092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34727元[(165327.43元-120920元-999元)x80%],合計155647元,扣除已墊付10000元,剩余款1456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邵XX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商城支行62XXX64賬號142036元,支付至被告趙XX中國農業銀行金華曹宅支行62XXX71賬號3611元。
二、被告趙XX賠償給原告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醫保費及評估費損失計799元[(29971.23-10000)x5%X80%],款已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 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