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甲與蔣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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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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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44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吳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X乙,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X,男,漢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723324XXXX(1-1)。
負責人:藍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甲訴被告蔣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顏林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甲委托代理人吳X乙,被告蔣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甲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共計57027元(其中車輛損失52627元、施救費800元、電腦損失36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日,蔣X駕駛車牌號為皖MXXX21號小型轎車沿滁州市中都大道由東向西直行至湖州路交口時,因違反交通信號燈與沿湖州路由南向北直行吳X甲駕駛的皖MXXX0學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蔣X、吳X甲以及原告車上乘坐人熊宜康、高正香、黃維維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隊責任劃分:被告一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所有的皖MXXX0學車輛掛靠在滁州市南湖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實際屬于原告個人所有,本案也向法院出具了權益轉讓書來確認,被告1車輛在被告2處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車輛損失以及車上考試電腦在本次事故中受到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蔣X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原告車輛經我司定損為25783元,經我司了解原告車輛已經修復,應當按照維修價格計算車輛損失,本案評估報告評估金額38010元與定損金額及修復金額明顯不符,明顯過高,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訴訟費、評估費、施救費我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概況并認定如下:
2019年1月2日,蔣X駕駛車牌號為皖MXXX21號小型轎車沿滁州市中都大道由東向西直行至湖州路交口時,因違反交通信號燈,與沿湖州路由南向北直行吳X甲駕駛的皖MXXX0學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蔣X、吳X甲以及皖MXXX0學車上乘坐人熊宜康、高正香、黃維維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隊責任劃分:蔣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甲無責任。皖MXXX0學車經滁州市南譙區鑫馳汽車修理廠評估車輛損失為52627元,花去施救費800元。2019年1月19日,經本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38010元。
吳X甲所有的皖MXXX0學車輛掛靠在滁州市南湖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在本次事故中,蔣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二、本院采信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車輛損失為38010元。三、對于吳X甲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車輛損失38010元,施救費800元。合計38810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給原告吳X甲損失38810元。
二、駁回吳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6元,減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吳X甲承擔2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顏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園浩
書記員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