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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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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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終19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呂梁市離石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住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XX,女,漢族,住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1,男,漢族,住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2,男,漢族,住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X,女,漢族,住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石家莊市井陘新興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閆XX、付XX、付X1、付X2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1民初1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1民初1144號民事判決;2、依法請求法院重新核實本案事故車輛實際損失,爭議費用為302093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事故車輛晉JXXXXX/晉JXXXXX,該車輛損失鑒定系被上訴人單方鑒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遞交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明顯有失公平;關(guān)于一審判決中的賠償責任問題,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但一審法院卻判決上訴人按照全責賠付被上訴人相關(guān)損失,依法不應(yīng)予以認定。
李XX、閆XX、付XX、付X1、付X2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重新鑒定費,導(dǎo)致上訴人重新鑒定不能成立,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閆XX、付XX、付X1、付X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30209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付德華,生于1975年11月17日,身份證號1423321975XXXXXXXX,原籍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金羅鎮(zhèn)道棠村248號。原審原告李XX系死者付德華之母,死者付德華與原審原告閆XX系夫妻關(guān)系,其共生有付XX、付X2、付X1三個子女。2017年7月30日16時31分許,付德華駕駛晉JXXXXX、晉JXXXXX解放重型半掛貨車(該車是付德華購買的車輛,掛靠在方山縣東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營,晉J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267600元,晉JXXXXX車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80280元),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311KM十100M處時,在左側(cè)第一車道與前方同一車道因堵車緩慢行駛的王海川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歐曼重型半掛貨車(該車是尹彥光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在元氏縣永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輛,并登記在元氏縣永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冀AXXXXX車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尾部相撞后,致使冀AXXXXX、冀AXXXXX貨車又與前方高軍軍駕駛的晉JXXXXX、晉JXXXXX東風重型半掛貨車(該車的登記車主為呂梁匯富達運輸有限公司,晉J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尾部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付德華、胡艷武受傷,付德華經(jīng)醫(yī)生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認字[2017]第13980272017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德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海川、高軍軍共同承擔次要責任;胡艷武無責任。該認定書,已被生效的判決所確認。原審原告現(xiàn)主張車損257503元(提供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晉JXXXXX車的損失情況為:晉JXXXXX車為報廢車,車輛現(xiàn)有價值224134元、購置稅實際金額24099元,車輛損失金額248233元。晉JXXXXX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6320元、修理費3000元、殘值50元,車輛損失金額9270元)、公估費20590元(提交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晉JXXXXX、晉JXXXXX車公估費共20590元的發(fā)票2張)、施救費24000元(提交石家莊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收取晉JXXXXX、晉JXXXXX車現(xiàn)場施救費24000元的發(fā)票)等損失302093元。原審被告對原審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原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認可,公估費系原審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不屬保險賠償范圍。車輛損失系原審原告單方委托鑒定,鑒定時保險公司不知情,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申請。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沒有施救里程和施救資質(zhì)。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遞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未繳納重新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72017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有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按此認定書的認定,付德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海川、高軍軍共同承擔次要責任;胡艷武無責任。原審被告雖對原審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遞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未繳納重新鑒定費,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據(jù)此原審原告的車損確定為257503元。原審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4000元,是原審原告為施救車輛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原審原告已實際支付了該費用,并提供了石家莊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發(fā)票,予以確認;原審被告如果認為施救單位收取的現(xiàn)場施救費超過了有關(guān)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其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施救費。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是基于確定投保車輛的具體損失而產(chǎn)生的費用。原審原告主張的公估費20590元,是原審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且有相應(yīng)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審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302093元。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約定的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302093元。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支付上述賠償款后,有權(quán)向第三者行駛追償權(quán)。判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審原告李XX、閆XX、付XX、付X1、付X2各項損失30209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832元,減半收取2916元,由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依據(jù)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確定車損數(shù)額,是否正確二、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關(guān)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fù)彆r,一審法院已向上訴人釋明,若對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的評估報告持有異議,上訴人應(yīng)在七日內(nèi)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并繳納鑒定費用,上訴人對此未持異議;上訴人雖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但未繳納重新鑒定的費用,故一審法院以此視為其默認公估報告,并確定車損為257503元,并無不當,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關(guān)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時,上訴人認可,“若法庭判決答辯人承擔原告的全部損失,則法庭賦予答辯人對本事故另兩方的追償權(quán)。”且《中華人民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故一審法院據(jù)此判令上訴人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被上訴人302093元,并釋明上訴人支付上述賠償款后,有權(quán)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quán),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麗娜
審判員 于 英
審判員 陳 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