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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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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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6民終90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1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凱里市。
法定代表人杜嚴華,男,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男,漢族,貴州省余慶縣人,住余慶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
法定代表人盧江,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劍,男,土家族,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湖北省鶴峰縣人,住湖北省鶴峰縣,建天下公司項目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貴州省余慶縣人,住貴州省余慶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X、貴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天下公司”)、馬XX、王XX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丹寨縣人民法院(2019)黔2636民初5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新冠病毒疫情期間,且雙方均無新證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并未按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建天下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判決。1.商業保險應遵循自愿原則,上訴人與建天下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對除醫療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應按殘疾等級的比例賠付。投保人聲明中,對免除責任的條款、免賠率、特別約定、比例賠付等條款的內容已盡到了明確的告知義務。2.上訴人對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從事超過2米以上的高危職業沒有相應的安全措施而造成的損害,應予免責。3.保險合同條款對殘疾賠償金是按相應傷殘等級的比例進行賠付的。4.特別約定清單第七條對醫療費的賠付限額也是有相應約定的,即醫療費在200元或者損失20%二者以高者為準的醫療費金額保險公司是免賠的。
建天下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得當,上訴人的免責范圍在保險條款的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明確約定,除此之外保險人均要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所述另外的免除款、免賠額均屬“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對建天下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保險單的保障項目規定,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120萬元,醫療費用責任額為12萬元,此案中羅X的主張未超過此數額,系在上訴人責任限額范圍內。綜上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羅X、馬XX、王XX在二審期間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羅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羅X因雇傭勞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22.153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建天下公司在取得丹寨縣揚武鎮及雅灰鄉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項目后,由馬XX作為項目經理組織實施。2018年11月2日,馬XX與王XX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將項目工程中的木方安裝板壁、樓板鋪設承包給王XX,《合同》同時約定:……如果出現安全事故,除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的部分,甲乙雙方均攤。羅X受雇于王XX從事板壁安裝及樓板鋪設。2018年11月28日,羅X在位于揚武鎮揚頌村的項目工程施工中受傷到丹寨縣人民醫院接受醫治到同年12月20日,共計住院22天,期間,馬XX已經支付全部醫療費26258元及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共4515元。羅X傷情經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8000-10000元,誤工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
建天下公司已經于2018年10月11日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在第三人處辦理“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內容為從業人員每人傷亡責任限額120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12萬元,保險期限從簽單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保險范圍為工程項目所涉及各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業生產責任條款》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羅X母親盤洪玉,生于1957年6月15日,共同贍養義務人為羅X、羅正春、羅正錢;羅X與妻子陽應平有共同子女2人,長女羅煜芳,生于2005年12月24日,長子羅錫燦,生于2013年8月13日。
一審法院認為,羅X雖然是受雇于王XX,并在王XX向建天下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內從事勞務活動受到損害,但因馬XX作為建天下公司項目經理與王XX在簽定《勞務承包合同》時已經約定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故建天下公司應當對羅X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再因建天下公司已經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在第三人財保公司黔東南分公司辦理“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地點是在被保險的工程項目范圍內,建天下公司的賠償責任已經合法轉移,故第三人應當對羅X的損害結果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關“羅X不是建天下公司職工,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因與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對象為“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不符,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羅X的各項損失賠償款項總計99854.6元。建天下公司有關“因羅X受傷而墊付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共計30773元應當由第三人直接向建天下公司支付”的請求,因該支出是因羅X受損害的合法支出,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應當由第三人承擔。雖然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第三人的承擔方式可否是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但參照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及本著節約訴訟成本的目的,法院支持被告建天下公司的該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第三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向原告羅X支付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總計99854.6元,向被告建天下公司支付其墊付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共計30773元。二、駁回原告羅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11.5元,由原告羅X承擔1000元,被告建天下公司承擔1311.5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特別約定清單”中關于高空作業中的免責條款、醫療免賠金額、以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業生產責任條款》中殘疾賠償比例等免除責任的條款是否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并可以免責。
本院認為,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業生產責任條款》附表《殘疾賠償比例表》中明確相應的殘疾程度對應的賠償限額百分比,九級殘疾對應的是4%限額;在“特別約定清單”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從事高空(高處)作業或樓宇墻外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開展作業活動,否則保險公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及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免賠200元或損失金額20%,以高者為準”,但保險人既沒有在保險單、投保單中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也沒有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作出明確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上述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因此,不能免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的賠償費用。某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業生產責任條款》及《投保單》中約定的賠償限額即120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志紅
審判員 田 嫄
審判員 王山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劉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