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主張單位元等與某保險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02民初206號 民事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3
人
原告
劉X,男,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濱州濱城西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865462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
訟
請
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共計26563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9年5月29日21時24分許,王永剛駕駛車牌號為魯Mxxxxx號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與邱紀雷駕駛的車牌號為Mxxxxx號小型汽車,陳雷駕駛車牌號為魯Mxxxx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城區大隊認定王永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邱紀雪、陳雷無責任,王永剛駕駛的魯Mxxxx號實際車主為原告劉X,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3388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損失為265630元,原被告就損失協商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認為鑒定報告評估金額過高,存在未達到更換標準的配件項目,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不承擔訴訟鑒定費。
審理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事故發生的事實,魯Mxxxxx號車投保情況,原告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有爭議的事實及具體項目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原告主張單位元
認定的相應證據
或計算方法
認定數額單位元
車輛損失
山東舜天信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
評估費
發票
合計
判決事項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魯Mxxxxx號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權利,本院委托山東舜天信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辯稱原告車損鑒定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稱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X支付保險理賠金265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84.45元,減半收取計26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擁軍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嫦娥
書記員丁叢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