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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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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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王XX,男,漢族,住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石家莊橋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62245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職位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被告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等共計2084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經現場勘查及本人陳訴,2018年4月1日22時,付義亭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沿青縣西白廟村至前洼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前洼村東橋處時,因駕駛不慎撞到橋上水閘,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經河北省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查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發生事故后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對車輛進行施救支出施救費4000元。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依法申請青縣人民法院對事故車輛損失依法予以評估,經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J×××××車輛損失為13842元,原告因此支出公估費300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辯稱,該事故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證明該事故是否存在違背國家法律及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違法行為,另該車損價格過高、施救費過高、公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J×××××號小型轎車系王XX所有,該車在被告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限額為56625.6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投保期間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2018年4月1日22時,付義亭持C1證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沿青縣西白廟村至前洼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前洼村東橋處時,因駕駛不慎撞到橋上水閘,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青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現場勘查事故成因無法查清。2019年8月28日青縣人民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小型轎車在事故中的損失進行了司法評估,確定該車在事故中的損失為13842元。原告另支付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4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XX的機動車行駛證、付義亭的機動車駕駛證均在有效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施救費票據、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車輛行駛證、付義亭駕駛證復印件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就冀J×××××號小型轎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作為冀J×××××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有權就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主張車損13842元,提供了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該公估報告系本院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選定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因此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3000元,鑒定費系為查明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程度及損失數額所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施救費4000元,由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各項損失為:車損13842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20842元,應由被告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原告車輛駕駛人存在違背國家法律及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違法駕駛行為,因此被告辯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因2018年4月1日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13842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20842元。
以上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并將賠償款匯至原告指定賬戶(戶名:王XX,賬號:62×××24,開戶行:青縣農村信用聯社王召莊分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元,減半收取計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收款人: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省滄州市農行北環支行,賬號:50×××85),并將上訴狀和交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交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審判員 回永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