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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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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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民初128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溫嶺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嶺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669193XXXX。
負責人:王XX,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系員工。
被告:趙XX,男,漢族,住溫嶺市。
原告與被告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車輛損失款9275元((26250-2000)*30%+2000)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案外人楊菊芬所有的車牌號為浙JXXXXX號寶馬牌轎車的商業險系投保在原告處。2018年7月29日,案外人陳雅駕駛浙JXXXXX號轎車由溫嶺市大溪鎮新亞泵業往山市方向行駛。9時40分,行駛至溫嶺市大溪鎮沈岙工業區新亞泵業前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駕駛的無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8月1日,溫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陳雅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經原告確認,車輛的損失為26250元。2018年10月24日,案外人楊菊芬出具《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一份,載明同意將尚未從責任對方處可得的賠償款9275元的相關權益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以轉讓人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了車輛損壞造成的維修款26250元。被告至今未償付分文給原告。
本院認為,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先承擔未投保交強險責任,對于剩余損失按3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鑒于被告事發時駕駛的實為電動三輪車,雖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為輕便正三輪摩托車,被告作為電動三輪車車主并無法定義務投保交強險,且客觀上也無法投保交強險,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未投保交強險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被告所駕駛的該輛三輪車客觀上加大了車輛的安全隱患,導致損害后果加重,且本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對涉案車輛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應償還原告保險理賠款7875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7875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敏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俊伊
書記員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