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XX和某保險公司與鐘XX、渤海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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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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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974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某保險公司英XX和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地杭州市江干區、1702、1703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4580294XXXX。
負責人周凌。
委托代理人阮露璐、許立姍,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鐘XX,男,漢族,住貴州省鎮遠縣。
被告渤海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地杭州市濱江區-705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796681XXXX。
法定代表人劉楊。
被告杭州華旅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區-1號3樓307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793663XXXX。
法定代表人戴金明。
某保險公司英XX和為與被告鐘XX、渤海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杭州華旅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旅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233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某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付義務,不足部分由被告鐘XX、華旅公司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經訴前調解,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許立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XX、某保險公司、華旅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6日21時30分許,被告鐘XX駕駛浙AXXXXX號小型轎車東向西行駛至出口時,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四車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拱墅大隊認定,被告鐘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駕駛人張光強(浙AXXXXX號車)、陳展(浙AXXXXX號車)、馮冬芹(浙AXXXXX號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浙AXXXXX號車支出拖車費500元、修理費22800元。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該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該車所有人及被保險人杭州睿博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了23300元。杭州睿博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浙AXXXXX號車登記在被告華旅公司名下,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該車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票、拖車費發票、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輛險出險信息表、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在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浙AXXXXX號車受損系被告鐘XX的過錯所導致,被告鐘XX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鐘XX駕駛的車輛系營運車輛,登記在被告華旅公司名下,被告華旅公司具有營運利益,應對被告鐘XX所負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浙AXXXXX號車因此次事故產生拖車費500元、修理費22800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基于承保了浙AXXXXX號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應承擔先行保險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未起訴無責車輛保險公司,視為對無責車輛交強險限額賠付責任的放棄,由于本期事故中有其他車輛受損,交強險財產損失(含無責)限額各預留50%,故酌情確定某保險公司上述損失中扣除100元,即被告渤海公司實際應賠償23200元。被告鐘XX、某保險公司、華旅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到案說明相關法律關系和保險情況,承擔不利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英XX和某保險公司2320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英XX和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1.5元,由被告鐘XX、杭州華旅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英XX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鐘XX、杭州華旅客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于 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紅蓮
代書記員 張惠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