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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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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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民初33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澠池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楊XX,男,漢族,住澠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仰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范XX,男,漢族,住澠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門峽市陜州區、2層東戶。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男,漢族,住三門峽市陜州區。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楊XX與被告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范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共計99284.2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6日19時,被告范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沿澠池縣仰韶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老電業局時,與自北向南橫過馬路的行人楊XX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楊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澠池縣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范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相關事宜調解無果。另查,本案豫M×××××號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范XX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特訴至貴院,請法庭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范XX辯稱:我的車投保有交強險,發生事故后,我已經為原告墊付了4103.18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司不應當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依據原、被告的陳述意見及庭審中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9年1月26日,被告范XX駕駛車牌號為豫M×××××的小型客車,沿仰韶大街自東向西行駛至仰韶大街老電業局時,碰撞自北向南橫過公路的行人原告楊XX,造成車輛受損,原告楊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澠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原告楊XX受傷后到澠池縣婦幼保健院住院61天,住院期間為1人護理。2019年3月28日,原告從澠池縣婦幼保健院出院,出院診斷:1、左側膝關節損傷;2、頭皮裂傷;3、軟組織損傷。出院醫囑:1、逐漸加強膝關節功能鍛煉;2、門診隨訪。出院后,原告購買了醫療器具,花費2000元。原告楊XX的傷情經澠池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經三門峽仰韶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楊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另查明,豫M×××××事故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范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本院核算:原告楊XX的損失情況:1、醫療費:10732.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50元;3、營養費:1220元;4、護理費:6605.08元;5、誤工費:11963.66元;6、傷殘賠償金:41436.45元;7、精神撫慰金:5000元;8、殘疾輔助器具:2000元;9、鑒定費:1000元;10、交通費:1220元。原告楊XX的損失共計84227.89元,其中被告范XX墊付醫療費4103.18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范XX駕駛豫M×××××號小型客車碰撞到原告楊XX,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84227.89元,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現原告訴求被告賠償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的損失84227.89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醫療費用10000元及其他損失69225.19元。共計79225.19元。剩余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5002.7元由被告范XX承擔,扣除范XX在原告住院期間為原告墊付的4103.18元,被告范XX應賠償原告899.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79225.19元;
二、被告范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899.52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2元,減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楊XX負擔241元,被告范XX負擔900元。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蘇海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