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02民初224號 民事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人
原告
陳XX,男,漢族,住濱州市沾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濱州濱城翔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8973XXXX。
負責人:方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該支公司職工。
訴
訟
請
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250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9年9月16日13時20分許,原告駕駛魯Mxxxxx號轎車在濱州市沾化區馮家鎮與張玉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方車輛損壞嚴重。經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玉麟無責任。經查,魯Mxxxxx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有商業險(車損險限額390000元)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就損失協商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認為鑒定報告評估金額過高,存在未達到更換標準的配件項目,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庭后提交申請。
審理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事故發生的事實,魯Mxxxxx號車投保情況,原告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有爭議的事實及具體項目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原告主張單位元
認定的相應證據
或計算方法
認定數額單位元
車輛損失
濱州四環五海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
評估費
發票
合計
原告暫主張225000
判決事項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魯Mxxxxx號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權利,本院委托濱州四環五海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辯稱原告車損鑒定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稱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XX支付保險理賠金223950元;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5元,減半收取計2337.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擁軍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嫦娥
書記員丁叢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