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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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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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8民初2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蒙陰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蒙陰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公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邸X,蒙陰垛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男,漢族,公司員工,住蒙陰縣。
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邸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0585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6000元、三者損失99030元,共計13761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所有的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2019年11月12日12時30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成才駕駛上述保險車輛沿省道24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流峪鎮車莊村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周東航駕駛蘇GXXXXX/魯HXXXXX重型半掛碰撞后與胡廷倫駕駛停放在路邊的魯Q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原告車輛及蘇GXXXXX車、魯QXXXXX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綜上所述,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當理賠,為此原告具狀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車魯QXXXXX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包含不計免賠,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車輛行駛證及營運證符合保險約定后,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合理賠付。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應予扣減。本案經我公司網上核實未查詢到駕駛員有效的上崗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事故出險時拖帶掛車,應核實掛車投保情況,對三者車損失情況進行主掛車按照保險金額分攤。對車輛損失原告應提交維修發票及配件發票予以佐證,對于車輛殘值舊件我公司要求按照評估明細予以回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各一份,其中商業險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80000元含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同時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1日10時起至2020年4月1日10時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10日19時起至2020年4月10日24時止。
2019年11月12日12時30分,劉成才駕駛魯QXXXXX/魯QXXXXX超臨時號牌(車輛識別代號:LAXXXH655KYXXX200)重型半掛車,沿省道24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流峪鎮車莊村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周東航駕駛的蘇GXXXXX/魯HXXXXX重型半掛車碰撞后與胡廷倫駕駛停放在路邊的魯Q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成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東航、胡廷倫無責任。
2019年11月29日,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30585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2000元。2019年12月2日,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三者車輛蘇G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8593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3000元。在本次事故中,胡廷倫駕駛的魯Q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受損,該車經平邑縣路寬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支出維修費2600元。因本次事故的發生,原告在臨沂交運集團平邑運輸有限公司停車場支出事故車輛施救費13500元(保險車輛施救費6000元,三者車輛施救費7500元)。經審查,保險車輛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按規定年檢,符合相應的行駛資質,魯QXXXXX超臨時號牌車輛未投保保險;駕駛員劉成才準駕車型為A2。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為其所有的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間上述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由此所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各分項限額內賠付。被告主張原告未提供駕駛員有效上崗證,根據合同約定,屬于商業險免責情形,對原告的損失不予賠付。本院認為,駕駛員有無上崗證,并不影響其持有效駕駛證駕駛準駕車輛的資格,也沒有證據證明駕駛員無上崗證,就顯著增加了保險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理賠風險。出險時駕駛員劉成才持有A2型駕駛證,符合駕駛條件。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載明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一個籠統的概念,被告并未明確告知應具備哪些證件,該格式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另外,上崗證僅僅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駕駛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而非對駕駛機動車能力的認定,故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賠償的免責事由。因此,對被告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系本院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程序按規定作出,對評估報告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扣減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后,被告應予理賠的保險車輛損失為28585元;原告請求的評估費2000元,系原告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項目及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保險車輛施救費6000元,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事故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原告提交的施救單位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三者損失9903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收到條、施救費發票等,結合事故情況,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13561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135615元;
二、駁回原告臨沂遠程大件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2元,減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張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