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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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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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1民初102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4734413XXXX。
負責人:黃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江蘇普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江蘇省常熟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顏志明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閆X、被告王XX二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款363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8日14時15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的皖17/XXXXX拖拉機與陳麗民駕駛的蘇EXXXXX(車主為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小型轎車在永誠路口發生碰撞。后經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主要責任,陳麗民負次要責任。經查,蘇EXXXXX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后原告向被保險人賠付51000元,并已履行完畢,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險賠款36300元。故原告起訴向被告追償。
被告王XX辯稱,事故的發生是事實,事故發生后雙方至交警隊處理,交警也關照對方說我年老無力承擔,雙方通過調解達成了協議,了結了事故處理。且我的拖拉機也受損了,修理費用為329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8日14時15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的皖17/XXXXX拖拉機與陳麗民駕駛的蘇EXXXXX(車主為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小型轎車在永誠路口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車受損,陳麗民及小型轎車乘員受傷。后經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主要責任,陳麗民負次要責任。
因蘇EXXXXX小型轎車的車主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含不計免賠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95019元,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原告在事故發生后,經勘驗,確認蘇EXXXXX小型轎車的事故損失為50700元,車主實際為修理事故車輛支付了修理費50700元。另為修理事故車輛產生施救費300元。故該車車主在事故發生后就其蘇EXXXXX小型轎車在事故中的損失51000元要求原告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支付了賠款51000元。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同時出具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將受賠金額內的對外追償權利轉讓原告,本案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就該部分損失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余49000元承擔70%,計34300元,合計36300元。對于被告主張的己方拖拉機的事故損失,原告認為應另案處理。
審理中,被告王XX向本院提供了尚交調字(2018)第425號人民調解協議書,該協議對2018年8月8日事故,由王XX和陳麗民就醫藥費、誤工費達成協議,約定由王XX賠償陳麗民醫藥費、誤工費、車輛修理費、交通費等總計1250元,陳麗民放棄一切訴訟權利,本案無其它糾葛。王XX支付了該賠款后認為,雙方就事故損失已處理完畢。對此,原告認為該人民調解協議僅屬對陳麗民人身受傷的賠償,并未處理受損車輛的賠償。為此,本院向制作該調解書的人民調解員魏雪坤調查,魏雪坤陳述:人民調解協議中有關:“醫藥費、誤工費、車輛修理費、交通費等總計”、“放棄一切訴訟權利,本案無其它糾葛”字樣均為打印字,系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統一格式,而實際調解處理的內容為手寫填寫部分,即該協議僅處理了事故人員的受傷損失,而未處理車輛的損失。
以上事實有工商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估損單、修理費發票、付款憑證、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承保理賠信息查詢單、人民調解協議書、本院調查筆錄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后,有權向造成損害的第三方請求賠償。本案原告作為保險人,在2018年8月8日的交通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了對被保險人常熟市馨澳倫紡織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后,有權依照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事故責任人代位請求賠償其已履行的損失賠償。本案事故對方被告王XX依法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原告因事故中蘇EXXXXX小型轎車事故車損而已支付的51000元賠款,應由被告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財產損失2000元,余額49000元應由被告王XX按事故責任承擔70%賠償義務,計34300元。至于被告主張的己方拖拉機的事故損失,應由被告另行主張。被告主張的人民調解協議已處理完畢全部事故損失的抗辯,經本院調查,該協議應僅屬對事故中有關陳麗民受傷損失的賠償處理,不影響本院有關車損的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款363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戶名:某保險公司;賬號10XXX71;開戶銀行:農業銀行蘇州姑蘇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8元,由被告王XX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70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XXX76,帳戶名稱: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顏志明
人民陪審員 沈青妹
人民陪審員 陳美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夢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