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姜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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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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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514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市海曙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954233XXXX。
負責人: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XX,男,漢族,住余姚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姜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49852.15元(包括本金48750.17元、利息1065.3元、罰息36.68元);2.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共計人民幣3662.57元【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16日(3個月零21天),1003.38元/月X3個月+1003.38元÷30天X21天-49.91-0.03元】;3.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保險理賠款49852.15元為基數,從保險理賠款支付之日(2019年4月16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8月16日(共計3個月)為3988.17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以上1至3項,暫合計57502.89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6日,被告姜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寧波分行”)簽署編號為76861816000626號《個人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寧波分行貸款人民幣50000元,貸款利率為年6.65%,貸款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貸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原告出具了以光大銀行寧波分行為被保險人,保單號為PBXXX01833020000001070號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每月保費率為1.8020%,每月保費為人民幣1003.38元。2018年11月26日,光大銀行寧波分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了人民幣50000元的貸款。但自2018年12月26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還款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第五條約定,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寧波分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人民幣49852.15元,光大銀行寧波分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因此,截止2019年8月16日,被告除未付理賠款和保費外,尚欠原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3988.17元。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姜XX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被告姜XX缺席,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庭審質證,本院作如下認定:個人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消費信貸對賬單、保費明細表、保證保險投保單及條款、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1組。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相關,可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原告某保險公司所訴稱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姜XX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姜XX未按約歸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貸款,致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向原告索賠,原告保險理賠后,有權向被告姜XX追索保險代償款及所欠的保險費,被告姜XX還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相應的抗辯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9852.12元、逾期保險費3662.57元以及違約金(從2019年4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49852.12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標準計算),款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案件受理費1238元,由被告姜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章程
審 判 員 尚 潔
人民陪審員 陳苗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史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