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XX與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浙0902民初4067號 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鄔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原告鄔XX的兒媳),女,漢族,住舟山市普陀區。
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樂XX,男,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女,公司員工。
原告鄔XX與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鄔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樂XX、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726.38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1日,原告乘坐浙LXXXXX號9路公交車去上班,當車輛行駛至新城桂花城小區附近時,車輛緊急剎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自行去醫院治療。對原告的損失,請求被告公交公司賠償,故訴至貴院。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認可無異議。對原告主張醫療費,被告公司愿意承擔;營養費,不予認可;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標準偏高,被告公司認可按照2018年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原告未提供門診診療病歷,無法按照實際就診次數計算交通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由被告公交公司提供出險時監控視頻以及駕駛員相應證照,以核實事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承運人旅客責任險。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被告公司認為:1、醫療費,未見門診病歷,無法審查醫療費與本起事故的關聯性;2、營養費,無加強營養依據,不予認可;3、誤工費,原告已達退休年齡,僅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無法證實其實際誤工損失,對該費用不予認可;4、交通費,未見交通費實際支出憑據,酌情認可2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日上午7時許,原告乘坐浙LXXXXX號9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新城桂花城小區附近時,車輛緊急剎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數次前往醫院門診治療,其傷勢經診斷為慢性牙周炎伴牙外傷。
本院認為,原告乘用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車輛,雙方之間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公交公司對原告負有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法定義務。同時,若在公交運輸過程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公交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因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乘客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車上乘客也可應依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律關系主張損害賠償。在請求權競合下,原告明確依據雙方運輸合同主張權利,應予支持。
就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5236.38元有醫療費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2、營養費,無加強營養的事實依據,不予支持;3、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院診斷意見,證明原告誤工期限7天,在兩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的前提下,應予確認,但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收入水平,綜合原告從事工作實際情況以及被告公司認可按照2018年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該項損失,本院對其所主張誤工費1000元予以支持;4、交通費,結合原告就醫情況,本院酌情確定300元。綜上,因本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以上各項損失共計6536.38元。對于上述損失,應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鄔XX賠償損失6536.38元;
二、駁回原告鄔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收取25元,由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