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顏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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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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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115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9-1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XX,男,漢族,住山東省寧陽縣。
原告與被告顏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顏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顏XX賠償某保險公司6725元;2.訴訟費由顏XX負擔。事實及理由:×××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8118元),被保險人為李X,承保期間為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6日。2018年6月5日14時許,顏XX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朝陽區雙會橋東附近與案外人焦XX駕駛的×××車輛發生接觸,經朝陽區交警部門認定,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6月,李X就受到的車損6725元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后某保險公司向李X支付全部賠款,現已經取得代位求償權。
被告顏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X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78118元,被保險人為李X,保險期限為2018年4月6日0時至2019年4月5日24時。
2018年6月5日14時40分,顏XX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北京市朝陽區京通輔路雙會橋東附近與案外人焦XX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顏XX負全部責任,焦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X將被保險車輛交由北京北方文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維修。2018年6月25日,北京北方文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結算單顯示結算金額6725元。2018年6月26日,北京北方文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維修費合計6725元。
被保險人李X就其受到的車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6月28日,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理賠款6725元。李X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糾紛系因顏XX與焦XX發生交通事故引起,顏XX為全責方,焦XX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某保險公司依據其與李X的保險合同關系向李X賠償損失后有權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全責方顏XX追償。顏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但不影響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顏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車輛維修費6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60元,均由被告顏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林強
人民陪審員 武 珺
人民陪審員 任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