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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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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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47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女,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XX,女,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及原審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7民初123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在重新鑒定的基礎上對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鑒定意見書認定被上訴人十級傷殘錯誤,被上訴人放射性診斷報告和鑒定報告中關于腰椎骨折程度的描述相矛盾,鑒定報告夸大了傷情。
被上訴人高XX辯稱,鑒定機構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張XX未作答辯。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XX、某保險公司賠償高XX醫療費人民幣(下同)3,898.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營養費3,600元、傷殘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6,277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418元、鑒定費1,950元、衣物損失費1,000元、律師費3,0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由張XX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高XX117,002.84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高XX45,538元(已付10,000元,尚需支付35,538元);三、張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高XX3,000元(已付1,227元,尚需支付1,773元)。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65元,減半收取1,882.50元,由高XX負擔189.50元,由張XX負擔1,693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一審法院)。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主張重新鑒定是否應于準許。上訴人以放射性診斷報告與鑒定報告中所描述骨折程度不一致為由認為一審鑒定結論錯誤并申請重新鑒定,但該申請重新鑒定理由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予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之列,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難以支持。一審鑒定系一審法院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上訴人也未舉證反駁該鑒定結論,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建
審判員 李偉林
審判員 潘俊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萬兆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