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毛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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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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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59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毛XX,男,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
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毛XX、原審被告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93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在商業險內僅承擔50%的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毛XX事發時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請求在商業險內僅承擔50%的責任。
毛XX未發表辯稱意見。
周XX未發表述稱意見。
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6,610.30元;殘疾賠償金129,264.6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80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維修費2,000元;衣物損失500元;鑒定費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上述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60%比例承擔,不屬于保險范圍部分、律師費3,000元由周XX依法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毛XX154,935.14元;二、毛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周XX18,32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計1,750元,由周XX負擔。重新鑒定費2,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出毛XX事發時駕駛車輛為機動車,請求在商業險內僅承擔50%的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黃埔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毛XX事發時駕駛車輛為非機動車,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期間對此并無異議且認可事故責任認定,現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其以此要求在商業險內僅承擔50%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9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唐春雷
審判員 何 建
審判員 潘俊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