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民終15901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上海董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上海董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渦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市萬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繆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現住上海市長寧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繆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5民初14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關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的部分,對王XX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并依據新的鑒定結果認定上述金額。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認定王XX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請求本院委托相關機構對王XX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王XX殘疾賠償金應適用農村標準;一審法院認定誤工費有誤。
王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和理由。本案鑒定機構系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程序合法,得出的結論真實有效;王XX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居住和收入情況,一審法院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認定無誤。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繆XX未發表述稱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22,572.60元、營養費10,800元、護理費12,600元、誤工費67,069元、殘疾賠償金272,1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20元、鑒定費2,600元、交通費2,375.50元、衣物損失費600元、車輛損失費1,50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28元、律師費8,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繆XX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王XX497,125.60元(已扣除墊付款100,000元),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王XX應于收到判決主文第一條確定的款項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繆XX29,000元(已扣除律師費4,000元);三、駁回王XX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75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487.50元,由繆XX負擔。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機構出具的認定王XX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持有異議,認為鑒定結論依據不足,并要求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王XX就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的傷殘等級之主張提供有相關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予以佐證,從鑒定的程序及過程來看,均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該鑒定結論具有證明效力,某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缺乏依據,故本院不予認可。關于殘疾賠償金適用標準,王XX提供了居住證明、工資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簽單、營業執照等證據材料,可證明其已在城鎮地區居住滿一年且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地區,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綜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認定王XX殘疾賠償金適用城鎮標準,并無不當。關于誤工費,王XX提供了勞動合同、工資表簽單及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對此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各方庭審意見及本案具體情況酌定誤工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唐春雷
審判員 何 建
審判員 潘俊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