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現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馮玉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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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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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714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9-12-09
原告:上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中XX,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上海海德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上海海德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XX(以下簡稱現某某)訴被告馮XX、中XX(以下簡稱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現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馮XX、被告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根據被告平某某的申請,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現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現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對原告的如下損失: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4,100元、施救費400元、評估費800元,由被告平某某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馮XX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根據重新評估意見將車輛維修費變更為19,000元。
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5日11時37分,原告駕駛員案外人楚某駕駛牌號為滬KXXXXX車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東陸路XXX弄XXX號附近,因被告馮XX駕駛的牌號為滬AXXXXX車輛未避讓他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馮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楚某無責任。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原告為此支出維修費、評估費等費用。被告平某某系被告馮XX駕駛車輛的保險人。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馮XX辯稱,對事發經過與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被告平某某的答辯意見。
被告平某某辯稱,對事發經過與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牌號為滬AXXXXX肇事車輛在本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15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條款,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進行理賠。車輛維修費同意按照重新評估后確定的19,000元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同意按照發票確定的400元賠償。因重新評估已經推翻了原評估意見,故評估費不同意賠償,本被告預交的重新評估費用1,500元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5日11時30分,被告馮XX駕駛的牌號為滬AXXXXX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東陸路XXX弄XXX號附近時未避讓,與原告的駕駛員案外人楚某駕駛的牌號為滬KXXXXX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馮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楚某無責任。
事發后,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滬KXXXXX小轎車進行牽引,原告支出牽引費400元。
上海冉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的滬KXXXXX小轎車損失進行評估,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評估意見書,內容為該小轎車的修復費用為24,1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800元。原告維修滬KXXXXX小轎車支出24,100元。
審理中,本院根據被告平某某的申請,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的滬KXXXXX小轎車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評估意見書,該小轎車的損失評估為19,000元。被告平某某預繳重新評估費1,500元。
另查明,牌號為滬KXXXXX小轎車系原告所有。被告馮XX駕駛的牌號滬AXXXXX小轎車在被告平某某處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并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50萬元及不計免賠條款。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被告因賠償金額未能協商一致,故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行駛證、楚某的駕駛證、被告馮XX的駕駛證及行駛證、滬AXXXXX小轎車的交強險保單、牽引施救清障作業單及牽引費發票、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馮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楚某無責任。被告平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理賠的部分由被告馮XX賠償。
審理中,原、被告對于車輛維修費19,000元、施救費400元達成一致意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的爭議在于評估費800元及重新評估費1,500元如何承擔。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原評估意見為24,100元,重新評估意見為19,000元。故本院根據重新評估的變更情況確定評估費800元,由原告承擔200元,被告平某某承擔600元;重新評估費1,500元,由原告承擔375元,被告平某某承擔1,125元。
綜上所述,被告平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8,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上XX2,000元;
二、被告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上XX18,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元,減半收取計152.50元,由被告馮XX負擔。重新評估費1,500元,由原告上XX負擔375元,被告中XX負擔1,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