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黔03民終69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
負責人:張XX,任職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遵義市人,戶籍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男,漢族,遵義市人,戶籍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項限額內(nèi)賠付100元;2.上訴人非侵權(quán)人,不應承擔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交強險應當分責分項賠付。
劉X、王XX二審未答辯。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劉X、某保險公司賠償給王XX修車費4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劉X、某保險公司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王XX所有的貴C×××××號小轎車由案外人吳雪波駕駛與同向行駛的劉X駕駛的貴C×××××號小轎車追尾。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雪波負全責。貴C×××××號小轎車確認車損為4100元。貴C×××××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王XX的車輛的駕駛員雖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劉X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的目的是對第三者的財產(chǎn)或人身損害因交通事故受損時先行賠償,對王XX車輛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對王XX進行賠償。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chǎn)生的修車費為41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經(jīng)原審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王XX修車費41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其主要功能是社會救助功能,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guān)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并沒有分項分責的要求。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關(guān)于“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也沒有在責任限額內(nèi)具體分項分責的要求,因此,本案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理應最大限度發(fā)揮其救助作用,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122000元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故一審在交強險總責限額范圍內(nèi)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燦燦
審判員 施正高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楊顏竹
書記員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