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永旭盛織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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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101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負責人: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永旭盛織XX,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投資人:姚彩霞,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永旭盛織XX(以下簡稱“永旭盛織造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5民初2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6月6日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318719.4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永旭盛織XX;二、駁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區西樵永旭盛織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367.4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7439.46元,由被告負擔1928元。鑒定費78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合共79928元經原告同意應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逕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容和上訴請求是:一、原審法院對保險價值、投保比例計算錯誤,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318719.43元錯誤。具體陳述如下:(一)重置價值就是保險標的重新購買或重新建造的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在計算重置價值時卻表里不一,名為“事故發生時的重新購買或建造的費用”,實為“投保時的保險金額”。(二)關于重置價值的計算。原審法院以“保險金額僅僅是個估價”為被保險人開脫,認定保險金額就是重置價值,沒有任何依據。(三)關于重置價值的具體計算。某保險公司堅持興禪公估公司的觀點,按照永旭盛織造廠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表》記載資產原值確定重置價值。興禪公估公司按照資產原值計算,已經把保險價值降到最低,如果按照現在的廠房造價費用、設備購買價格,其費用將遠高于十幾年前的費用。因此興禪公估公司在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重置法)的計算、投保比例的計算,對永旭盛織造廠有利。關于理賠金額,某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為623949.26元,鑒于某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767133.04元,并且已經超額理賠了143183.78元。為此,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再賠償318719.43元是錯誤的。二、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負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78000元,是錯誤的。原興禪公估公司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的,委托內容查勘、核損、理算等,興禪公估結論是正確的,但永旭盛織造廠不認可并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中檢公估公司的損失鑒定結論比興禪公估公司的結論還低,證明興禪公估結論并沒有錯誤。這種情況下,中檢公估公司的公估費用應當由永旭盛織造廠負擔。另外,永旭盛織造廠申請的是保險標的的損失鑒定,原審法院委托的也是損失鑒定,而中檢公估公司不僅核損,還超出權限進行了理算,擴大鑒定范圍,從而擴大了鑒定費用。該部分不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上訴金額396719.43元,即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理賠318719.43元、鑒定費78000元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予以改判駁回永旭盛織造廠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均由永旭盛織造廠承擔。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永旭盛織造廠答辯稱:1.中檢公估報告為法院瑤珠確定,其作出的報告內容詳細,符合法律事實。2.某保險公司對中檢公估報告有異議,但未舉證證明該報告違法,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因此查明本案事實的鑒定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符合法律規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在二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本案在二審期間爭議的問題是永旭盛織造廠是否存在不足額投保的情形、原審判決對重置價值、保險價值、投保比例計算是否存在錯誤,以及本案重新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
首先,本案中,對于第二次鑒定結論即根據原審法院委托所做出的中檢報告,經查,作出中檢報告的鑒定機關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對本案相關事項的鑒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太平洋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中檢報告違法,不應采信,并無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各受損財產是否足額投保的問題。對此,原審判決認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據以確定保險金額。本案中,保險標的在投保時并不是全新的,而固定資產投保的保險金額是估價,故第一份鑒定即興禪報告認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與原值或購買時的價值相當顯失公平,也不符合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也即損失補償原則。第二份鑒定報告即中檢報告認為混合結構二層、供電電柜及線路、水簾抽風設備、辦公及監控設備項目的出險時的重置價值與保險金額相當,意大利天馬牌織布機的實際價值為保險價值,均為足額投保。對此,原審判決認為該鑒定合理,予以確認,本院亦認同原審判決的該認定理由及結論。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本案因永旭盛織造廠對第一份鑒定結論而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審法院準許了永旭盛織造廠的重新鑒定申請,并依據再次鑒定的結論認定了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向永旭盛織造廠賠付保險差額,即永旭盛織造廠的請求得到支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鑒定費用由太平洋保險公司負擔,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50.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景誠
審判員 張雪潔
審判員 張 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曉霖
書記員 朱夏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