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X、龐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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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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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8民初1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雄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龐X,男,漢族,住河北省雄縣。
原告:龐XX,男,漢族,住河北省雄縣。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冀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
負責人:邢XX。
委托代理人:唐XX,員工。
原告龐X、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X、原告龐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X、龐XX訴稱,2019年4月13日11時10分許,原告龐XX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鄉村內公路)孔碼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到孫村村東十字路口處,與由東向西行駛郝群來無證駕駛的無照三輪汽車相撞,造成龐XX、郝群來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6381201900001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龐XX、郝群來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龐XX被送往雄縣盛德醫院治療,住院19天。原告龐XX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嚴重,產生車輛損失費用64080元、拖車費1300元。原告為冀F×××××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和車上人員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事故。原告有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床位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2747.09元,以及車輛損失費64080元、施救費130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床位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共計65380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情況屬實。該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原告的醫療費用、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應當由責任方承擔,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也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為冀F×××××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該車車主為龐XX,被保險人為龐X。交強險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9月29日13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13時止,商業險項下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88605.6元,車上人員險(司機)保險限額為10000元/座*1座,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9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24時止。2019年4月13日11時10分許,原告龐XX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鄉村內公路)孔碼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到孫村村東十字路口處。與由東向西行駛郝群來無證駕駛的無照三輪汽車相撞,造成龐XX、郝群來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6381201900001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龐XX、郝群來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龐XX在雄縣盛德醫院住院治療19天,經診斷為頭部軟組織傷、腰部軟組織傷、右股骨骨折術后,共花費醫療費7546.69元。冀F×××××號小型轎車已由原告在捷和豪華汽車服務中心實際修復,維修費用64080元,有增值稅發票7張予以證實。被告當庭對維修費用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原告另以增值稅發票1張主張施救費13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商業險保單、交強險保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結算單、維修費增值稅票據、雄縣捷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施救費票據、住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依約交納保費后,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按照約定理賠。本案中,原告龐XX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64080元,為原告為維修冀F×××××號小型轎車實際支付的費用,被告雖提出異議,但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本院對原告此項請求予以支持;2.施救費1300元,系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票據證實,被告雖對此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對原告此項請求予以支持;3.醫療費7546.69元,有醫療費票據8張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因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100元標準,本院支持1900元(100元×19天);5.護理費原告主張按2018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年工資標準39947元計算19天為2079.4元(39947元÷365天×19天),本院予以支持;6.誤工費原告主張按2018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年工資標準23461元計算19天為1221元(23461元÷365天×19天),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項,應由被告在商業險項下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64080元、施救費1300元,合計65380元,在車上人員險(司機)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7546.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護理費553.31元,合計10000元。因事故發生時,冀F×××××號小型轎車由原告龐XX實際駕駛,且龐XX為該車車主,故龐XX在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龐XX各項損失共計75380元。被告所辯,因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上述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此辯解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龐XX各項損失共計75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翟文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