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陜07民終2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漢中市漢臺區。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XX,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戶籍所在地西鄉縣,住西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漢族,教師,戶籍所在地西鄉縣,住西鄉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岳XX、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2019)陜0724民初1401號,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的傷殘賠償金,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此規定已經明確說明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可以不用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一審法院以我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為理由駁回我方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此條法律規定。
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后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岳XX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審法院在立案后向各方當事人均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權利義務告知書,規定舉證期限為2019年8月10日之前,而上訴人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答辯人的鑒定意見是違法的,法院才能準許其重新鑒定的申請,但上訴人在一審中并無任何證據來反駁鑒定意見,也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說明鑒定意見存在缺陷。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其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成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被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表示服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陳XX辯稱:其認可一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9920.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60元、營養費1600元、護理費6400元、誤工費66638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9.6元,交通費15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126793.67元,扣減被告陳XX已支付的17758.07元醫療費外,應再賠償109035.6元。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陳XX承擔90℅的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9年3月24日8時,被告陳XX持“C1E”XX號XX花園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鄉縣城區云盤巷蘭花園便道交叉路口時,與沿云盤巷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岳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碰撞,造成岳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
該事故經西鄉縣XX大隊認定,陳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岳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西鄉縣中醫院住院治療37天,花費醫療費19920.07元(其中含原告預交2000元),診斷為:右內外踝骨折并踝關節脫位;右踝部皮膚擦挫傷。
出院后,原告的傷情經陜西漢中漢航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陜漢航所【2019】法臨鑒學第1092號法醫學某某鑒定意見書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評估為5000元,后續住院時間評估為25天,誤工期評定為160日,護理期評定為55日,營養期評定為55日。
原告住院期間,被告陳XX支付醫療費17758.07元、雇請護工支付護工工資2800元,生活費439.5元。
另查明:原告岳XX婚后生育一子張楨偉,生于2002年XX月XX日。
原告岳XX的母親趙范英生于1948年XX月XX日,其婚后生育兩女一子。
被告陳XX駕駛的周華義所有的陜FXX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XX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故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原、被告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被告陳XX辯解自己只承擔70℅的責任,因原告的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在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已有認定,且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陳XX的賠償責任可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其承擔80﹪。
審理中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二次手術費、交通費、護理費計算標準每天80元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原、被告雙方當庭一致確認被告陳XX雇請護工護理原告23天,予以確認。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時間及計算標準,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的計算時間均提出異議,因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在傷殘鑒定意見書中作出評定,故對原告的誤工期160日、護理期55日、營養期55日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為100元/天,因未提交其有固定收入或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證據證實,故不予支持,應根據原告的勞動力狀況、參照當地勞務報酬水平酌情確定每天80元。
對被告陳XX已支付護理人員23天的護理費2800元,因其支付護理費標準高于相關規定,故對其超出標準的費用由被告陳XX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殘疾賠償金、被撫養費人生活費提出異議,認為不構成傷殘,被告陳XX則認為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因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予以支持。
本次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并構成傷殘,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痛苦和創傷,應當受到相應的精神撫慰,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偏高,應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過錯程度、當地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被告陳XX要求在本案中對已經支付的住院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一并予以核減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岳XX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4920.07元(含二次手術費)、營養費1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60元、護理費4400元(含陳XX雇請護工護理23天)、誤工費12800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56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119273.67元。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99113.6元;超出部分2016.07元由被告陳XX賠償80﹪即16128.06元,(被告陳XX已支付20037.57元,多支付的3909.51元從保險理賠款中扣減后退還陳XX,原告岳XX實領款95204.09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5元,減半收取為568元,由原告岳XX負擔100元,被告陳XX負擔468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對原審認定的其他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作的鑒定意見存在問題,不應予以采納,其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足以否定鑒定意見的充足證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或者有其他足以認定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方可準許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岳XX在訴前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具有資質的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了鑒定,這是其在訴前準備活動中固定證據、合法行使舉證權利的行為,上訴人雖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但既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該份鑒定意見存在鑒定程序違法或依據不足等情形的事實證據,又未向法院提交足以否定岳XX傷情等級的相關規定,單方申請作出的鑒定意見,只要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且在庭審中經過各方當事人充分質證,仍可作為法院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故一審法院未準許其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小艷
審判員 陳耀斌
審判員 李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康馨
書記員 高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