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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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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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226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祁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法定代表人:洪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陳力嘉,湖南正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XX,男,漢族,湖南省祁陽縣市場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住湖南省祁陽縣。
原告與被告唐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力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筆保險金賠款共計128238.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險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三筆共計4674.94元(第一筆以尚未償還的52664.72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即2018年11月8日起,暫算至2019年7月31日(52664.72元×4.35%÷360天×265天=1686.37元);第二筆以尚未償還的22565.31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即2018年8月23日起,暫算至2019年7月31日(22565.31元×4.35%÷360天×342天=932.51元);第三筆以尚未償還的53008.32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即2018年9月13日起,暫算至2019年7月31日(53008.32元×4.35%÷360天×321天=2056.06元),均繼續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以上合計人民幣132913.29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以下同)向投資人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9月14日,到期日為2018年9月9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付息后端還款。2017年8月23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向投資人共計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8月23日,到期日為2018年8月17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付息后端還款。2017年11月7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向投資人共計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11月7日,到期日為2018年11月3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付息后端還款。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的約定,為保證投資人合法權益,被告作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被保險人為投資人。同時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的約定,上述投資人同意作為被保險人。被告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為保險人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8日支付了三筆保險金共計158273.02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現被告累計已還款計30034.67元,尚欠128238.35元賠付款未償還。
唐XX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原告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二、①支付證明,②融資款清單,③投資款清單,④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⑤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⑥借款協議,⑦借貸關系證明。擬證明被告唐XX通過投融資平臺向投資人融資借款本金150000元的事實。
三、①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②索賠通知書,③未還款證明,④損失確認書,⑤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⑥債權轉讓書。擬證明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被告未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經審查,上述證據已形成證據鎖鏈,與原告陳述的事實及訴訟請求有關聯,本院采信為有效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唐XX于2017年8月23日通過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的網絡投融資平臺向投資人黃秀珍、王瑋珉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8月23日,到期日為2018年8月17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2017年9月14日用同樣方式向投資人王宏福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9月14日,到期日為2018年9月9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2017年11月7日,被告又向投資人王宏福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11月7日,到期日為2018年11月3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約定,被告作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投資人。被告所借上述三筆款項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償付本金和利息。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8日原告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分別向該公司支付了52599.98元、53008.32元、52664.72元三筆保險金共計158273.02元,同時該公司代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之后,被告累計向原告還款30034.67元,尚欠128238.35元未償還。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8日向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52599.98元、53008.32元、52664.72元三筆保險金至2019年7月31日止經濟損失為4674.94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4.35%計算)。
本院認為,被告唐永誼向原告投保的《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與原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償還投資人的借款本息時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分別向該公司支付共計158273.02元三筆保險金是履行《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約定的保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原告有權向債務人被告唐永誼追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三筆保險金賠償款共計128238.35元,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計算經濟損失的訴請,《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有約定且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永誼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款128238.35元及至2019的年7月31日止的經濟損失4674.94元,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經濟損失以128238.3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經濟損失以128238.35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8元,公告費560元,合計3518元,由被告唐永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廣文
人民陪審員 唐東生
人民陪審員 金 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