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楊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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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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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8民初20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富寧縣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張XX,男,苗族,富寧縣,現。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X,云南玉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富寧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
營業場所:云南省文山州富寧縣新華鎮普廳小區。
法定代表人:蘭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文山市。系乙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楊X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X、被告楊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XX、甲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張XX醫療費99815.10元(楊XX已墊付)、傷殘賠償金10768元(10768元X8年X20%)、護理費5160元(120元∕天X4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160元(120元∕天X43天)、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后續治療費18150元,誤工費21314.58元(58494÷365天X133天)、鑒定費1800元,扣除楊XX墊付的101315.10元,共計74513.38元;2.訴訟法由楊XX、甲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9時40分,楊XX駕駛云H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睦倫往木兄坪方向K8+500M處時,由于其操作不當,致使其所駕車輛翻下路坎,造成其與張XX、楊發珍、張國金四人受傷及云H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富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木央中隊民警到現場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不負事故責任。2019年1月24日,張XX因外傷致胸部、腰部疼痛難以站立而至富寧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至百色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3月8日出院。在住院期間,楊XX還交付給張XX1500元現金作為伙食費。2019年9月10日,張XX到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鑒定其傷情為九級,需后期治療費18150元。為此,張XX向本院提出上述訴請。
楊XX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是事實,但醫療費、車費和伙食費答辯人已經全部墊付。
甲保險公司辯稱,楊XX在答辯人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駕駛員座位保額為10萬元,其余座位保額為5萬元,張XX是乘客,只能在5萬元保額范圍內理賠,且5萬元已經全部理賠完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由張XX提交的《富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3262820190222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百色市人民醫院出、入院記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費用清單》(均為復印件、原件存于甲保險公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張XX提交的文醫司法決定書【2019】臨鑒字第127號《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傷殘程度鑒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予以采信;文醫司法決定書【2019】臨鑒字第127號《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后續醫療費用評估)來源合法、但后續醫療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不予采信。《鑒定費發票》中關于傷殘程度鑒定的1000元鑒定費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予以采信,關于后續醫療費鑒定的800元鑒定費,因后續治療費尚未發生,不予采信。2.甲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車險保險抄單》、《機動車輛商業險賠款計算書》、《電子回單》、《受傷人員賠款明細》來源合法、證據間相互印證,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4日,楊XX駕云HXXXXX8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富寧縣木央鎮睦倫方向駛往木兄坪方向,當日9時4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由于其操作不當,致使所駕車輛翻下路坎,造成駕駛員楊XX、乘客張XX、楊發珍、張國金四人受傷云HXXXXX8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當天,富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木央中隊作出第53262820190222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不負事故責任。張XX受傷后隨即被送至富寧縣人民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于當日轉至百色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張XX的傷情為“1.T2椎體粉碎性骨折。2.T2棘突骨折。3.L1-4橫突骨折。4.創傷性濕肺并血胸。5.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并氣胸。6.腰大肌、膈肌挫裂傷。7.皮下氣腫。8.右腎囊腫。9.中度貧血。”2019年3月8日,張XX出院,花去醫療費99815.10元,其出院醫囑載明:“1.飲食:普食。2.繼續治療,建議全休3個月,3個月內下床活動需佩戴夾克式背架,避免彎腰負重、重體力勞動及劇烈運動……出院后于1月、3月、6月、9月、12月返院復查……”。2019年9月10日,張XX自行到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鑒定,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文醫司法決定書【2019】臨鑒字第127號《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傷殘程度鑒定),鑒定意見為:“張XX傷殘等級鑒定為:九級。”張XX支付傷殘等級鑒定費1000元。
經庭審查明,肇事云HXXXXX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0元、乘客保險金額50000元),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在張XX住院治療期間,楊XX墊付了張XX在百色市人民醫院住院的全部醫療費99815.10元并支付給張XX1500元伙食費,甲保險公司已將乘客張XX的保險限額50000元理賠完畢。
另,在第一次庭審時,楊XX對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文醫司法決定書【2019】臨鑒字第127號《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傷殘程度鑒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后在第二次庭審時,其又表示不再申請鑒定,認可張XX提供的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文醫司法決定書【2019】臨鑒字第127號《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傷殘程度鑒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駕云HXXXXX8號小型普通客車的駕駛員楊XX在駕車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發生四人受傷的嚴重交通事故且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楊XX理應對張XX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因甲保險公司已經按照HAS348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相應險種理賠完畢,故張XX的損失理應由楊XX進行賠償。
張XX主張的損失都是按照2019年發布之“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來計算,符合法律之規定,予以支持。張XX在百色市人民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楊XX已經墊付且張XX在起訴時已經予以扣減,故不再贅述。張XX受傷住院43天,其傷情嚴重需要有人護理,結合其受傷住院情況及醫院記錄,住院期間需1名護理人員,但其未能提供護理人員的具體收入狀況證明,可以參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來計算,其按照每天12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其對自身權利所做的處分,予以確認,故對其主張的護理費5160元,予以支持。張XX住院期間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參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附件2“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開支標準每人每天補助100元”來計算,故張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300元(43天X100元/天)。張XX因傷致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張XX為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參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第二條“2018年全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68元”來計算,但其已年滿72周歲,其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8年,故張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7228.8元符合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相應的傷殘等級鑒定費1000元亦予支持。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到百色市人民醫院治療的救護車費用及出院后的包車費用均是楊XX支付,張XX亦無證據證明還產生了其他交通費用,故對其主張的交通費不予支持。后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不予支持,故后續治療費用評估費800元亦不予支持。張XX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遭受嚴重精神創傷,結合其受傷情況,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張XX雖年滿72周歲,但楊XX或甲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其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故根據本地年村居民的實際情況及其身體狀況,其可以主張相應的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張XX受傷住院43天,其出院醫囑載明需全休3個月,故其誤工時間確定為133天,但其未提供有固定收入的證明,也未提交其近三年來的平均收入狀況證明,其主要是在農村居住生活,故其誤工費可參照“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第五條第一項“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8494元”來計算,張XX主張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的規定,予以確認,故對于張XX請求的誤工費21314.58元,予以支持。關于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傷殘等級鑒定等均為查明交通事故損失的有效方式,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本案中,甲保險公司在張XX起訴時已經積極理賠完畢,故其可以不承擔本案鑒定費。相應的,本案的產生也并非甲保險公司怠于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的訴訟,且甲保險公司已事先履行完,故對于訴訟費,甲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
綜上所述,扣除醫療費用后,張XX的經濟損失共計49003.38元,扣減楊XX墊付的1500元伙食費后,楊XX還應當賠償張XX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共計47503.38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張XX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共計47503.38元;
二、甲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三、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2元,減半收取計831元,由張XX負擔299元,楊XX負擔5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杜文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陸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