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XX與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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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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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2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鞏義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焦XX,男,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鞏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河南星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河南星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鄭州市中原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女,漢族,住河南省原陽縣。該公司員工。
原告焦XX與被告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鐘X、被告丁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共計186,501.66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68,051.17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1日17時20分,被告丁XX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沿鞏義市高速西口引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與石河路交叉口處時,與沿石河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豫A×××××號普通兩輪摩托相撞,致原告焦XX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被告丁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焦XX負次要責任。被告丁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險一份。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無免責免賠事由前提下,我司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按不超70%責任承擔。
丁XX答辯,同保險公司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載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1日,被告丁XX與原告焦XX相撞,致兩車受損,原告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第41018142019000164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丁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焦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同時查明,被告丁XX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30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本次起訴,其各項損失為143,414.21元(詳見附表)。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應賠償原告143,414.2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焦XX143414.21元;
二、駁回原告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35.1元,由被告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楊葉茂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張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