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馬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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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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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1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鞏義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周XX,女,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鞏義市。
被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鞏義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XXXX。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河南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被告馬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拆檢費等各項損失15055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6日,馬XX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在鞏義市回郭鎮清××村口處與停放在路邊周XX駕駛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周XX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
馬XX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系其單方評估,不予認可;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載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6日5時許,馬XX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沿鞏義市回郭鎮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回郭鎮清××村口處,與停放在路右邊(路南邊)周XX駕駛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XX負全部責任,周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受交警部門委托,2019年11月14日,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評估豫A×××××號捷途牌越野車車損為12535元,評估費620元,拆檢費1200元。施救費700元。
同時查明,馬XX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馬XX負全部責任,因其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本次交通事故,周XX車損12535元、評估費620元、拆檢費120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15055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X損失150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由馬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魏光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