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7某保險公司與葛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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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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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6民初727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1XXXX,住所地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尤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XX,男,漢族,住江蘇省泗洪縣。
原告訴被告葛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葛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葛XX賠償保險賠償款42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葛XX負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21日,吳新峰駕駛蘇B×××××號小客車,沿祁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隆祁路路口左轉彎時,與葛XX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葛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賠償款14200元。因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故訴至本院進行追償。
被告葛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潔為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338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2016年11月21日18時50分,吳新峰駕駛蘇B×××××號小客車,沿祁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隆祁路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直行的葛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方向盤式小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葛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新峰駕車通過路口轉彎未讓直行車輛負主要責任;葛XX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上述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蘇B×××××號小客車的損失進行了定損,認定該車的扣除殘值后的損失為15800元。
2016年12月5日,陳潔在《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上簽字確認,未收到對方任何賠款,未達成任何協議,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以其名義向責任方追償。
2016年12月6日,無錫中升搏勒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升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開具金額為13800元的上述車輛的維修費發票。
為證明施救費損失,某保險公司提供了總金額為400元的施救費發票。
2016年12月10日,某保險公司向中升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3800元,向陳潔支付了保險賠償金400元。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理賠時,陳潔同意扣除應由葛XX承擔的交強險限額2000元,故某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了車輛損失13800元及施救費400元,合計14200元,葛XX負次要責任,故應賠償4260元。
以上事實,由《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支付憑證、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葛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將根據現有證據裁判。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已支付保險賠償金14200元,有權在該金額范圍內進行追償。因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款14200元*0.3=426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葛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款4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葛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