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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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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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81民初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江油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左XX,男,漢族,生于1944年1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太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781696977XXXX。
負責人:朱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公司員工。
被告:陳XX,男,漢族,生于1984年10月11日,戶籍地四川省大英縣,現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左XX訴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曹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陳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4月20日6時20分許,陳XX駕駛川BXXXXX小型客車由江油國際大酒店往花園初中方向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陳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經治療后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起訴來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6490.3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自費藥和訴訟費。
被告陳XX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除了保險公司支付的1萬元,其余住院的醫療費都是我墊付的。
本案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一、2019年4月20日6時20分許,陳XX駕駛川BXXXXX小型客車由江油國際大酒店往花園初中方向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陳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川BXXXXX小型客車系陳XX所有,陳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三、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江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59天,2019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診斷:1.左脛骨平臺骨折;2.右側前額頭皮挫裂傷;3.全身多處軟組織傷;4.高血壓病3級;5.慢支炎、肺氣腫;6.腦震蕩;7.右側第2、3肋骨后緣骨折;8.右側肩鎖關節脫位(Ⅱ度);9.雙下肢肌間靜脈血栓;10.鼻竇炎。出院醫囑:出院后休息二個月,身邊留陪護,加強營養,……2019年9月25日,經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左膝部損失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不服該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維持了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原告支付了鑒定檢查費536元。
原告住院費用35140.52元,某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陳XX支付了25140.52元,原告自付了入院前門診費1234.31元,出院后在江油市人民醫院門診費697.20元,在綿陽市中心醫院門診費3112.20元,購買膝關節支具408元。
原告系城鎮戶籍,退休后應聘在江油市中壩鎮知仁醫藥中醫坐診。
本院認為,被告陳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因該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雙方責任比例為2:8。某保險公司作為陳XX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保險承保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80%的責任。
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左XX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為:醫療費40720.23元(納入保險賠償金額:40720.23元X80%=32576元,自費部分8144.23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180元(20元/天X59天),營養費1180元(20元/天X59天),護理費8900元(100元/天X59天+50元/天X60天),誤工費11900元(100元/天X119天),殘疾賠償金16608元(33216元/年X5年X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器具費408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84696.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50616元(已付10000元,還應支付40616元),超出交強險34080.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19948.80元,被告陳XX承擔7800元{(自費藥8144.23元+鑒定費1000元+訴訟費606元)X80%},被告陳XX已付了25140.52元,超額支付了17340元。
二、上述款項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左XX支付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賠償款43224.80元、向被告陳XX支付墊付費用1734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左XX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減半收訴訟費606元,由被告陳XX負擔485元,原告左XX負擔1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席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