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劉X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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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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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民初684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2號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86208XXXX。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李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王XX、劉X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6年8月18日,柘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徐進中、史秋霞、徐某賠付各種損失12萬元。現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將上述款項賠付給受害人。由于被告王XX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給受害人費用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被告劉X甲作為豫N×××××號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王XX,有明顯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二被告向原告償還保險賠償款12萬元。
被告王XX辯稱,1、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導致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權;該判決書本來就不應該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某保險公司應當繼續申訴,不應當起訴王XX,某保險公司明明知道王XX已經足額支付12萬元賠償款,仍然起訴王XX,不是又制造一起冤案嗎,某保險公司上一個案件就是冤案,不該把錯案產生的責任轉嫁到王XX身上,本案也不能將錯就錯,使一個錯案又產生另一個錯案。2、王XX已經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要求依法撤銷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并且已經立案受理,本案受理應當以另外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為前提,本案或者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權起訴,或者中止受理。
被告劉X甲未作答辯。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二被告償還保險賠償款12萬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交通道路事故認定書一份;2、民事判決書一份;3、再審裁定書一份;4、付款回單一份;證明被告王XX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已經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向受害人履行了賠付義務,有權向王XX進行追償。
被告王XX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原告當時沒有上訴,即使再審以后,也沒有繼續申訴,說明證據2、3的內容均是錯誤的,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是錯誤的。
被告王X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第一組;1、2015年7月22日王XX與徐進中、徐某協議書一份;2、2015年7月27日祝權進收到條一份;3、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王XX已經賠償12萬元,不應當再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應當向王XX行駛追償權。第二組;1、2019年12月30日王XX起訴狀一份;2、2020年1月3日案號為(2020)豫1424民初46號王XX繳納訴訟費1350元繳費憑證一份;證明王XX已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應當中止審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了,原告已經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了賠付義務,有權向王XX等進行追償。
被告劉X甲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被告提交的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X甲系車牌號為豫N×××××號車輛所有人,被告王XX系該車輛的借用人。2015年7月14日14時30分,王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該車沿柘城縣迎賓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柘城縣迎賓大道北××醫院北100米處,在超越同方向徐進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摩托三輪車時,徐進中突然拐彎,致使王XX躲閃不及,兩車發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徐進中及史秋霞受傷,摩托三輪車乘車人祝云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柘城縣交警大隊認定王XX、徐進中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史秋霞、祝云蘭無責任。死者祝云蘭系徐進中、徐某的母親,徐進中、史秋霞系夫妻關系。祝云蘭死后,王XX的父親王振軍為了避免追究王XX的刑事責任,取得××的諒解,于2015年7月22日代王XX與××簽訂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1、甲方(王XX)一次性支付乙方(××)各種費用12萬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起訴某保險公司獲得,與甲方無關。2、此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按印。隨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12萬元。受害者家人于2016年7月27日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本院,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各種損失136922.62元。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12萬元。該判決書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1424民申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某保險公司依據生效的(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向××支付了12萬元。現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向被告王XX、劉X甲行使追償權。
本院認為,本案的實際侵權人被告王XX,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其他人的人身傷害。由于肇事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受害人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某保險公司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將交強險12萬元賠償金支付給受害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可以向被告王XX進行追償。所以,原告某保險公司請求被告王XX償還已支付受害人的保險金12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請求被告劉X甲承擔責任;被告劉X甲將車輛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王XX,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本案審理的是追償權糾紛,依據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只能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故,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劉X甲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XX辯稱(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判決,并且其已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院認為,(2016)豫1424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書是生效的判決書,而且某保險公司對該判決書申請再審也已經被駁回,所以被告王XX辯稱該判決書是錯誤的于法無據。至于被告王XX已經向受害人支付12萬元的賠償金,在該判決書中已經審查認定是王XX的父親王振軍為了避免追究王XX的刑事責任,取得××的諒解,與××簽訂了賠償協議,而且協議已經約定,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人各種費用12萬元,不足部分起訴某保險公司獲得,與被告王XX無關。進一步說明了被告王XX向受害人賠償的12萬元,是為了求得受害人家人的諒解,避免追究王XX的刑事責任而向受害人家人進行的賠償,而且已經約定與王XX無關,所以王XX向受害人賠償的12萬元的與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的12萬元無關。被告王XX的其他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保險賠償金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劉X甲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八份,并不遲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足額直接交納上訴費2700元(或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戶名;商丘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歸德支行,賬號80×××11),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洪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