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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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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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270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三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門峽市產業集聚區。
法定代表人: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
負責人:許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三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泰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源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源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493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1日5時20分許,原告的司機高雙兵駕駛豫M×××××號重型貨車,沿甘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甘山南路陜州花園門口處時,與張守國駕駛車號為陜D×××××號重型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高雙兵負全部責任,張守國無責任。原告的豫M×××××車損經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為30650元,車輛施救費為800元。張守國駕駛的陜D×××××車損經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為11680元。鑒定服務評估費為1800元。因被告拖延車輛維修理賠服務造成原告車輛豫M×××××車與張守國駕駛陜D×××××車無法正常運營,誤工經濟損失達20000元。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有交強險、特種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損失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損失,其中被告對豫M×××××號車在車損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對陜D×××××號車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訴請的停運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額122000元,特種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0149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30149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6日24時止。2019年4月11日5時20分許,原告司機高雙兵駕駛車牌號為豫M×××××的重型貨車,沿甘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甘山南路陜州花園門口處時,與張守國駕駛車牌號為陜D×××××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經三門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高雙兵負全部責任,張守國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800元,并對張守國駕駛的陜D×××××號車進行了維修,張守國表示對本次事故不再追究。
另查明,原告委托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豫M×××××號和陜D×××××號重型貨車車損分別為30650元和11680元。原告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18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以原告委托鑒定程序違法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亞青全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經評估,豫M×××××號和陜D×××××號重型貨車車損分別為26933元和10311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源泰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被告甲保險公司向源泰公司簽發《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成立。現原告源泰公司運營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人身損害、車輛損失事故,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依據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據,對雙方無異議的施救費80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被告爭議較大的車輛損失數額,經本院依法委托的河南亞青全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系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所作鑒定意見明確,且原、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不合理等情形,故本院對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確認,即案涉車輛豫M×××××號和陜D×××××號的車損,分別為26933元和10311元。關于陜D×××××號車的車損,原告提交了該車駕駛員張守國出具的協議,顯示原告已對該車進行維修,張守國對本次事故不再追究,故原告依據保險約定要求被告對該車輛損失向其進行賠償,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車輛停運損失,因雙方保險合同對此無約定,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三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38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4元,減半收取71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422元,原告三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90元。鑒定費58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5000元,原告三門峽市源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喜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華